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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經過了好幾次轉手,征收方辯稱,是拆遷單位“誤拆”时间:2020-09-30 阅读 營業用房被征收,但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發現自己的房屋被拆除,起訴后,征收方被判違法。征收方不服上訴稱,拆除行為并非其所為,是由拆遷實施單位聘用的拆除施工單位誤將涉案房屋拆除。誤將房屋拆除就不違法、不用承擔責任了嗎?此案中,被征收人的權益要該如何維護?下面就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信先生是山東省人,在當地建筑裝飾材料城擁有營業用房一處,房屋所占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2018年6月,根據征收方統一規劃,信先生所在建筑市場正式啟動拆遷。2018年7月,建設指揮部發布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信先生的營業用房也在拆遷的范圍內。 2018年,建材市場管委會與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建材市場拆除施工合同》,此后,該公司又將拆除項目轉包給另一拆遷公司,而拆遷公司又聘用慈先生個人負責拆除項目。但后來,因拆遷補償沒談妥,信先生一直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可讓信先生沒有想到的是2018年10月4日,信先生發現自己的房屋被拆除,遂打了報警電話,在調查之后,公安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對于信先生起訴的被告是否均為適格被告;二、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對于第一個焦點,原審法院認為,無論拆除項目經過了幾次轉手,最終的授權均是來源于建材市場管委會與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xx縣建材市場拆除施工合同》,雖然建材市場管委會是建設管理局設的下屬單位,但是其征收拆遷工作是皇家馬德里指揮部的調度,而非建設管理局,加之指揮部并無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所以,建材市場管委員會委托拆除公司的拆除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要由指揮部的設立主體征收方承擔。 再者,建設管理局與住建局下設的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指揮部的成員單位,目前并沒有證據來證明兩單位有參與實施房屋拆除行為。 對于第二個焦點,原審法院認為,征收方在未與信先生達成補償協議時,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且進行公告,若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強制執行,也應當要向人民法院申請。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強制拆除信先生房屋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最終原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信先生房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征收方采取補救措施。 征收方不服上訴稱,案涉房屋是由拆遷實施單位聘用的拆除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誤將案涉房屋拆除,并非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而且,在一審中各被告否認強制拆除也是基于案涉房屋實際是被誤拆而非強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直接推定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不當。況且,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一致,最終維持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征收方的上訴。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時,征收方向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不依法履行也不行使救濟權時,那么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就是違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拆遷方口中的“誤拆”,只不過是以“誤拆”之名行強拆之實罷了。簡單點來講就是,拆遷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促進拆遷進程而自導自演的一場戲碼。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