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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有違立法初衷,二審10人獲得勝訴时间:2020-10-12 阅读 房屋拆遷中遭停水、停電、停氣,起訴后,被一審法院駁回,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審理偏離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違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初衷。最終,二審法院確認征收方因征收致使停水、停電、停氣及終止物業服務的行為違法。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袁女士等10人是山東省人,在當地均擁有合法房屋。2018年4月16日,征收方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袁女士等10人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圍內。袁女士等人認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不合法,于是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確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 2018年4月27日,舊城改造指揮部發布通知,通知載明:為防止天然氣事故發生,決定對袁女士等人在內的單位、住戶停止供氣。2018年8月15日,某公司又發布通知,通知載明:“根據政府拆遷計劃安排,以及考慮到友鄰物業在家屬院內的經營服務虧損情況,公司決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停水停電,終止物業服務……” 此后,因停電、停水、停氣給袁女士等人造成生活上的不便,所以,袁女士等人向更新局提出要求有關部門恢復供水供電供氣的請求,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解決。隨后,袁女士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袁女士等人認為,停水、停電、停氣給其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征收方作為征收主體,應該要對停水、停電、停氣、停止物業服務的違法行為負責,但是征收方卻始終未履行相關的職責,嚴格侵害了其正常生活的權益,所以,請求法院判決征收方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其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管理等服務;確認征收方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提供物業服務的行為違法。 但是袁女士等人的訴求被一審法院駁回。袁女士等人上訴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方作為征收主體,在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之前,應當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并且要對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改造指揮部和公司發布的通知,均能證明系根據征收方拆遷計劃安排,停水、停電、停氣并終止物業服務。征收方的行為實際上是以斷水、斷電、斷氣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遷。 袁女士等人還認為,目前征收決定已經被確認違法,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的義務理應由征收方履行。即使征收方無法為其恢復電、氣和物業服務,原審法院也應當要查明事實,判決征收方要求他人斷水、斷電、斷氣的行為違法。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審理偏離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違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初衷。二審法院認為,袁女士等人在未得到補償并搬離之前,征收方實施的因征收導致其房屋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提供物業服務的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被確認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征收方因實施征收致使袁女士等人房屋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物業服務的行為違法;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在補償沒有到位之前,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若遇到了斷水、斷電、斷氣等行為,除了要收集好證據、撥打110報警之外,也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通過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