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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圍內卻不簽拆遷補償協議?法院:不能只征收不補償时间:2020-10-12 阅读 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但是,征收方卻沒有與任先生簽訂補償協議,也未對任先生作出補償決定。起訴后,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任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作出決定。征收方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則案件。 任先生是安徽省人,2016年,任先生通過人民法院拍賣抵付的方式取得了13257.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2018年2月獲得了不動產權證,證載面積為13257.39平方米,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其它商服用地,權利性質為出讓。 但就在任先生取得土地準備開發時,征收方作出《關于xx街道辦事處xx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任先生取得的土地也在被征收的范圍內。可至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后的一段時間里,征收方一直未與任先生就補償事宜簽訂協議,也沒有對任先生作出任何的補償決定。于是,任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任先生認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應當要及時的履行補償職責,對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征收方及時履行征收補償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對其位于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給予公平的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征收方既然認可任先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的范圍內,那么就應當要及時就任先生所有的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作出決定。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任先生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作出決定,駁回了任先生其他的訴訟請求。 征收方不服上訴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對房地一體的補償。但是一審法院判決對任先生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導致地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再者,任先生委托的評估機構對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評估結果不能作為補償依據,其評估明顯違背了基本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任先生取得涉案土地并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但因歷史的原因當時上述土地有部分未被拆除的房屋,造成了該部分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情形。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就應當要考慮到上述歷史情況,對任先生依法進行補償。而且雙方在協商未果后,征收方也應當要及時的作出相應的補償決定。所以,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當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時,應當要參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而不是遲遲不予補償或是只征收不補償。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