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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強制拆除后,賠償是怎么算的?按補償方案上的標準公平嗎?时间:2020-10-13 阅读 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補償方案是對被征收人補償的重要依據。但是實踐過程中,因巨大的利益,征收方為了減少征收成本往往會投機取巧,鉆法律的空子,不按照土地管理法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進行,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少之又少,有時還為了提前完成征遷工作,強制拆除或是清理被征收房屋、地上附著物等。 面對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會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或是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要求征收方給予因強制拆除造成其合法財產損失的費用。那么,這個費用是應該按什么標準來進行的呢?下面我們根據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為大家說一下: 2012年,征收方作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園地、城鎮村及工礦用地及其他農用地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隨后,征收方發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目內,一個月后,又發布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因拆遷補償太低,所以林先生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可征收方為了盡早完成拆遷工作,便強制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但因林先生常年在外工作,不在被征收房屋內居住,所以,得知房屋被拆時,已經距離房子被拆有一年之久。林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采取法律措施。于是,在二審時,林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認為,一審法院直接按照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的批復的標準(120一平米)計算房屋補償價值,標準過低,導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直線降低,而且,因強制拆除的過于突然,林先生房屋內的財產無法認定,一審法院以推理的方式對房內損失進行推定,顯然是不合法的。 經過凱諾律師的努力,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以一百二一平米的標準計算因暴力拆遷造成的損失并不合理,并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關于“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暴力拆遷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也就是說,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強制拆除后,被征收人要求行政賠償的,賠償標準若是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的,那根本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相應的權益,且也無法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賠償案件一般持續的時間較長,有的可能從強制拆除行為發生到判決的作出需要經過一、兩年的時間,如果按照強制拆除行為發生時房屋的價值進行賠償,申請人很難購買到與被拆房屋相類似的房屋,這明顯與《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符合。 所以,這時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既要確保被征收人能夠購買與之前相當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利益,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同時,與補償利益相比,賠償要考慮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照顧和安排,滿足當事人的選擇權。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中一定要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因為無論是賠償案件還是補償案件、暴力拆遷案件,都需要有強有力的證據,另外,在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