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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墻被非法拆除,一審卻認為拆除行為與村民無利害關系?时间:2020-10-14 阅读 房子要拆遷,妹妹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簽訂后征收方在拆除房屋時,將相鄰南房之間的隔墻進行了部分破壞。起訴后,一審法院認為,起訴人與征收方無利害關系,所以駁回了訴求。村民不服一審判決于是提起了上訴,那么,二審法院會支持上訴人的訴求嗎?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池女士是河北省人,其在1986年申請并經批準取得了4間宅基地(宅基地房主名字是池女士)。房屋建成后池女士的小姑女居住在西邊正房兩間南房兩間至今。2013年池女士發現自家宅基地證丟失,于是在同年5月登報掛失作廢。后來該房屋因當地規劃要拆遷改造,拆遷辦在沒有通知池女士的情況下與其小姑子簽訂了補償協議,并且在2018年貼上了封條。 2018年12月,池女士兒子去現場查看時發現施工人員正在非法拆遷小姑子居住的兩間正房和兩間南房,并且告知施工人員房屋沒有同意拆遷要求停止非法拆遷,但是施工人員反駁說是拆遷辦的指揮部通知讓拆遷的,讓去找指揮部工作人員。2019年2月,池女士兒子又發現剩余的兩間南房的墻被強拆,南房存放的首飾、手表、相機、音響丟失,其他的攝像機、筆記本電腦等被損壞。于是,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池女士認為,小姑子提供給拆遷方的手續無效,而且拆遷方在沒有通知戶主的情況下就與其小姑子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所以請求判決拆遷方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判令該補償協議無效并歸還宅基地證。 可一審法院認為,池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訴拆除行為與其具有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因此池女士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池女士不服上訴稱,拆遷方故意強拆其南房的承重墻,給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拆遷方應當要承擔法律責任。征收方在沒有得到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沒有認真核對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戶主名字的情況下,就將其房屋強拆,而且非法和房屋居住人簽訂了宅基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這是典型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所以,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拆遷方在與池女士小姑子(原審第三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將其居住的兩間正房兩間南房拆除,但是在拆除過程中也造成了池女士與其小姑子相鄰南房之間的隔墻部分的破壞。所以,池女士與拆遷方的拆除行為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以池女士與拆遷方的拆除行為無利害關系為由,駁回池女士訴求,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張家口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方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入戶調查,核實房屋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與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依法拆除房屋。然而,本案中,拆遷方在沒有查清所有權人的情況下就與居住人簽訂了補償協議,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明顯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二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比較的復雜,所以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建議及時的錄像、拍照保存證據,并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以便更好的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