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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村委會擅自簽訂補償協議屬違法,但要是符合這點則是合法!时间:2020-10-15 阅读 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所以被征收人必須要參與到每個征收環節中去,比如評估機構的選定,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以及補償方式的選定,同時還要參與到土地現狀調查及房屋評估環節中,若相關人員有遺漏,可以及時的發現并提出。 另外,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補償協議的簽訂。一般來說,征收補償協議是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協議的簽訂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 而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了,補償協議的簽訂,被拆遷人應當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是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拆遷補償協議。反之,能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也只能是被征收人。 當然了,若因各種原因導致被征收人不能與征收方當面簽訂補償協議的,那么村委會或是被征收人親人替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也應當要有被征收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只有這樣簽訂的補償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樣的,如果村委會或是被征收人親人沒有征得被征收人同意,且也沒有授權委托書就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那這就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實踐中,也確實有一些村委會為提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在征收方的督促下,常常代表村民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對于這樣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向人法院申請撤銷該補償協議或是認定該協議無效。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村委會可以擅自代表村民或是征收方來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實施征收。 那么,什么情況下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呢?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土地征收過程中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都包括哪些!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藯l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被征收人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九條以及《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林地等的所有權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土地的補償費也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對于這一部分的補償,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協議,原則上來說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針對安置補償費這一部分,如果是由村委會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么此時,村委會與征收方簽訂的涉及安置補助費的協議則也是有效的。若不需要村委會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則是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此時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的這一部分的協議則是無效的。 這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后,凱諾拆遷律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實踐征收過程中,若村委會與征收方擅自簽訂了補償協議,沒有經過村民同意,補償款就打到了銀行賬號上,被征收人千萬不要取,不要用,建議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