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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無法確定非法拆遷人員是誰時怎么辦?时间:2020-10-15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情況時有發生,但這種情況有時是發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或是無法識別強制拆除人員的情況下,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要如何確定強制拆除人員身份呢?陜西的劉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吧! 劉先生是陜西省人,2010年8月,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作出《關于<某區xx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的批復》,批復載明,由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2010年8月24日,征收方作出《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工作的通告》。劉先生的房屋也在改造范圍內。后因拆遷補償問題,劉先生與征收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但其房屋在2015年時被強制拆除。2016年,劉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劉先生認為,征收方在未給其補償的情況下,在2011年便開始斷水、斷電強迫其搬遷,2012年拆除了大門和窗戶,然后在2015年9月將其房屋強行拆除,征收方的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還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所以,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劉先生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劉先生沒有提交任何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產權人的證據,所以不能證實劉先生與被拆除的房屋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劉先生不具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劉先生的起訴。 劉先生不服又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劉先生沒有提交能夠證明是征收方實施違法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的證據,所以,裁定又駁回了劉先生的上訴。 于是,劉先生又再審稱,二審裁定認為征收方只是拆遷通告的發布單 位,不是實施單位,不是適格被告,完全違背了《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賦予征收方征收的職權規定。再者,一、二審裁定均遺漏了其弟。所以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裁定,判決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承擔征收房屋補償費用。 征收方辯稱,劉先生持有的土地證雖變更在其名下,但是該變更登記行為已經被法院撤銷,所以,該土地證不能證明其是合法的使用權人,再者,征收方既不是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拆遷和拆遷實施單 位,也沒有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起訴。 再審法院認為,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在2003年變更登記為劉先生兄弟,后該變更登記行為被法院撤銷。由于原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死亡,所以,其子在沒有遺囑排除其法定繼承權,亦未明確表示放棄法定繼承權的情況下,對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對劉先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的影響。 再者,根據征收方作出并發布的拆遷通告,可以初步認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是征收方,劉先生以其為被告并無不當。征收方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其他主體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或是依法應當由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強制拆除責任時,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二審以劉先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征收方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最終,再審法院撤銷了上述裁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在強制拆除前相關部門沒有作出并向被征收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時,被征收人在不知道或是無法識別強制拆除人員身份,強制拆除后也沒有人主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慮布征收公告、拆遷通知的行政機關,以及相關公告、通知中確定的具體實施機關,具有對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征收、拆遷和補償職責,是可能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 若被征收人無法辨明上述主體中是由誰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那么則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要注意的是,上述主體中如果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的,被征收人仍應以該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最后,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上違法暴力拆遷時,一定要及時的對拆遷現場拍照、錄像等,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