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簽拆遷補償協議就屬“違建”?這是明顯的“以拆違代征收”行為时间:2020-10-15 阅读 近兩年拆遷的越來越多,但是相關部門在急于完成拆遷工作的時候,常常會對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的被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停暖等措施,以達到拆遷目的,有的則是以掩耳盜鈴的方式,比如以“拆違”、“拆危”拆除被征收房屋。 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非常的多,凱諾律師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案子... 四川省村民周先生,在他所在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生活過的很愜意,可在2017年的時候,周先生所在的村莊要面臨拆遷,由于拆遷補償方面給的不合理,周先生并沒有簽訂補償補償協議,也沒有搬離,但周先生仍希望能與征收部門友好的協商補償事宜,然而令周先生沒想到的是,與征收部門協商補償一事并沒得到征收部門的答復,還告知周先生房屋屬于違章建筑。 事后,周先生及時的提起了法律程序,并且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復議機關撤銷了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對此,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房屋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那么就一定要清楚的知道,相關部門沒有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調查、認定等工作,在拆除之前有沒有依法進行催告,保障自己陳述權、申辯權等。則可以肯定其拆除行為系違法。下面,凱諾拆遷律師就為大家帶來法定的違法建筑認定流程: 一、調查取證 征收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首先要調查違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房屋所有人的談話詢問筆錄。調查取證工作,由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可以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違建房屋所有人會被進行一些詢問,對此詢問以及簽署相應筆錄,違建房屋所有人應當保持高度謹慎。行政執法實踐中,征收部門會要求違建房屋所有人簽《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等常見筆錄,違建房屋所有人在簽字時,務必要注意筆錄上的內容,與自己所描述的事實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要求執法人員進行修改,如果執法人員拒絕對筆錄進行修改,不要在筆錄上簽字,否則將構成自認,具備法律效力。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盡管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但是在此過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 1、陳述、申辯權。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權。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在違建認定過程中,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視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完全可以考慮在此時就委托律師參加。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很多違建房屋所有人認為,政府做出違建認定后就可以隨意的處置自己的違建房屋,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政府對違法建筑調查取證后,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所以違建房屋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僅需補辦相關行政手續即可。 四、救濟程序 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當事人不積極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就還剩下最后兩種救濟途徑,即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即,在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政府無權強拆的,否則屬于違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拿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應當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覺得它是一份無關緊要的文件,就放任不管了。要知道,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都會對被拆遷人的權益產生極大的影響,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房屋就可能會被強制拆除。 最后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地方,以及在拿到相關文件的那一刻,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