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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養殖場拆遷,這三個做法讓你的補償變低!时间:2020-10-16 阅读 “我們家里的養雞場已經開辦好幾年了,盈利也還算可觀,現在這里因規劃要拆遷了,我們家的養雞場也在拆遷的范圍內,但是給的補償非常的低,要是拆遷了,今后的生活水平完全達不到現在這樣.....” "養牛場是我們一家人辛辛苦苦建起來的,已經五年了,生活也逐漸有了起色,可誰知道一遇上拆遷,之前沒有出現的問題全來了....." 和許多養殖戶一樣,甘肅省的熊女士投入大量資金辛辛苦苦建立起了禽畜屋及其附屬設施,而且在2012年相關部門還將熊女士養殖場立項為“生態養殖示范小區”進行立項申報,建成生態牧羊繁育基地。但是2016年遇上了拆遷,在拆遷補償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且在未收到任何文件的情況下就被拆除。 實踐拆遷中,往往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最多的是關于拆遷補償方面的問題。一般來說,養殖場拆遷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以及因拆遷造成的搬遷費用。 但是對于養殖場具體的拆遷補償,是要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進行協商的,若協商不成,可以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不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一下,評估機構必須要有相應的資質,必須是專業的,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法律規定是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關于畜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但是征收方也應當首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實踐過程中,很多地方在養殖場拆遷過程中往往會為了降低征收成本,以各種理由或是手段不對養殖戶進行補償或是給予少補償。凱諾律師就為大家整理出了幾種,希望大家要注意: 1、養殖場是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方在沒有經過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口頭認定養殖場是違法建筑,之后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經營者自行拆除,過期不拆的將組織強拆。 很多當事人在收到這樣一份文件時通常都會感慨,自家經營的養殖場這么多年都沒事,遇到拆遷時便成了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違法建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屬于設施農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 據此,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和經營的,要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是無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所以,征收方以這種借口不予補償完全是一個“幌子”。 2、以環保為由強行拆除 有的征收方為了達到征收目的還會以環保名義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或是直接拆除。但當事人要明白的是,這只是征收方慣用的一個逼遷手段,征收方想通過這種方式讓當事人知難而退。 但是根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因此,當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被征收人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對被征收人斷水斷電 斷水、斷電這也是一種逼遷手段,但這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4條規定:……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除了要收集證據之外,還要向相關部門申請查處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當然了,也可以直接委托專業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賠償因斷水、斷電或是強拆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