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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確認拆遷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如何獲得賠償?时间:2020-10-20 阅读 舊城改造中,因就搬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房屋就被強制拆除。提起行政訴訟后,被駁回,后不服上訴至高級人民法院,法院確認征收方強拆房屋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那么,對于賠償訴求,法院會支持蘇先生嗎?下面就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看: 2011年,征收方作出《關于的通知》,蘇先生的房屋也在該舊城改造搬遷區域范圍內,但就搬遷補償事宜雙方并沒有達成一致。2012年征收方強行拆除了蘇先生的合法房屋,并且屋內的財物損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及丟失,也沒有給予任何的補償。 隨后,蘇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律師提起了行政訴訟。蘇先生認為,征收方拆除其合法房屋不是公益事業,征收沒有項目批準文書,沒有補償決定書,沒有法院的裁定書和批準文書,也沒有和其協商選定評估公司,只是單方作出假評估明細表,所以其沒有領補償的法律依據,也無法去領補償款。征收方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所以,請求法院撤銷征收方作出的不予賠償的決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恢復其房屋的內外原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強拆房屋及強拆有關的一切經濟損失,個體的內容及數額詳見損失明細表;若恢復原貌困難,征收方可以按照市場價折價賠償其,但是必須加倍支付延遲履行金。 但是其訴求被法院駁回,蘇先生不服又提出了上訴,后法院判決征收方強制拆除蘇先生的房屋未予補償的行為違法。征收方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作出維持判決。隨后,蘇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賠償的訴訟。 法院認為,國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要依法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本案中,征收方因實施舊城改造收回蘇先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要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對蘇先生予以補償。 征收方提交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估價報告的日期為2012年12月,其應用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在估價報告的有效期內,但是征收方未對蘇先生作出補償決定,也沒有將補償款予以提存,現評估報告已超過其應用的有效期,依法不能作為補償依據。因此,撤銷征收方對蘇先生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責令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對蘇先生的房地產予以評估,并在評估報告的基礎上提出補償意見,依法予以補償。 針對本案,凱諾拆遷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但征收方在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未將補償款提存的情況下,就將房屋強制拆除,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未作補償決定就強拆或是還按照不符合規定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