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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能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时间:2020-10-21 阅读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經半輩子了,現在地方要改造拆遷,讓我們集體上樓居住,但因沒有相關的證件,所以我們還要倒貼錢買房,拆遷補償也因手續不齊全,給的非常的少.....” "因環境整治,城市規劃項目,房子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只不過前兩天有相關人員到家里說,房子沒有房產證是違法建筑,讓我在三天內自行拆除,否則就要強拆,但是三天期限還沒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幾個人將我們家的房子給強拆了......" 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地方政策以及傳統風俗習慣等原因,在農村,有很多無證房屋的存在,也就是沒有房屋產權證書。這種房屋在征地拆遷中,基本都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或是給予被征收人極其少的補償。那么,這種因歷史遺留問題的無證房屋,能否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呢?下面我們就根據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答案。 潘先生在遼寧省某區有一肉制品廠,2011年,城鄉建設管理局、街道辦及行政執法局聯合對潘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2011年9月,該集體土地上物被強制拆除。拆除物中有有證房屋、無證房屋以及圍墻、附屬設施、果樹等。后潘先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也判決征收方賠償潘先生xx 萬元。 但征收方不服,又以法院判決讓其支付潘先生土地補償費、對案涉違建房屋予以補償、對案涉有產權證房屋按照每平米xx元標準予以補償無法律依據等為由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潘先生對土地補償費、違建房屋的補償請求,改判按無證房屋補償標準對潘先生xx 平方米房屋進行補償。 法院認為,庭審過程中,潘先生提供了房照及契稅證,案涉房屋雖無房產檔案但是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按照有證房屋和經營性用房予以補償并沒有不當。原審法院經實地走訪調查、詢價,按照案涉房屋拆除時周邊在售經營性用房平均成交最低價的80%確定補償單價,亦無不當。 對于無證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的問題 法院認為,因案涉房屋建成于1976年,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也有其歷史原因。在征收方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為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 對于無證房屋在拆遷中的補償 法院認為,在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用途和案涉房屋2011年拆除時周邊在售經營性用房平均成交最低價格等因素后,確定每平米按xx元補償并無不當。 簡單點來理解就是,如果房屋是因歷史遺留問題等因素造成的無證房屋,那么在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情況下,那么該房屋就不能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 其實,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就有明確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因此,上述案例中,征收方以無證為由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法院的判決征收方則彰顯了公平正義。 實踐中,若征收方以無證房屋是違法建筑為由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可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一下,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即使是違法建筑,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也要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在催告之后,如果當事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相關部門才可以拆除,否則就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