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諾拆遷律師:怎樣審查征收決定是否合法?时间:2020-10-22 阅读 周先生認為房屋征收決定違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決定的法定職權,所以周先生請求撤銷征收決定的理由不成立。周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那么,二審法院會支持周先生請求撤銷征收決定的訴求嗎?下面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看! 周先生是云南省人,在當地擁有房屋一幢。2016年,征收方作出《xx市人民政府關于棚戶區改造項目xx街片區房屋征收的決定》并通告,周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該決定就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征收部門以及征收補償標準等投訴舉報監督電話及部門等。 2017年6月,評估公司對周先生的房屋進行評估后出具了房屋征收分戶估價報告,并且在同年9月送達給周先生,評估總值為xx萬元。周先生認為評估報告不合理,于是申請了復核,評估公司于11月又出具房屋征收分戶估價報告并送達給周先生。后就拆遷補償事宜周先生與征收方多次協商之后未能達成補償協議,2017年12月,征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后周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四條規定,市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決定的法定職權。周先生請求撤銷征收決定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周先生上訴稱,征收方并未告知其對房屋征收決定的救濟期限和途徑。一審法院對其提交的證據審查認定錯誤。評估公司所做的社會風險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具有合法性。征收方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程序不合法。而且,征收方實施的房屋征收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缺少“四規劃一計劃”,也從不公布過征收補償款足額到位情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等情況。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是依法改判。 征收方辯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四、第八條規定以及《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市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主體適格,并且周先生提起的訴訟已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期限,且其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也符合法律法規,征收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征收方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作出征收決定時,是符合相應規劃的要求,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補償安置方案,保障征收補償費足額到位以及制作的社會風險評估報告是經過政府常務公議討論決定的,是依法予以公告等。因此作出的征收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雖然征收決定存在諸多的違法情形,但因征收行為涉及棚戶區改造項目等社會公共利益,且被征收房屋已經被強拆,因此,征收決定應當確認違法。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確認了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征補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要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還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布,征收公眾意見。同時,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要載明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權利等事項。因此,在實踐征收過程中,若征收方違反了上述規定,補償方案未征求公眾意見,未告知被征收救濟權利時,被征收人可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