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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拆遷補償協議已經簽字過后,還可以進行維權嗎?时间:2020-10-26 阅读 近日,凱諾律師接到一個咨詢電話,當事人詢問:“家里面臨拆遷,簽訂好補償協議后,覺得征收方給的補償太少了,想要維權晚嗎?”那么接下來凱諾律師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 一般來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署之后,被拆遷人應全面履行,不可隨便悔約。但是,如被征收人遇到下面幾種情況,完全可以對拆遷補償協議書反悔,向相關部門請求變更、撤銷協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簽訂該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主體,若一方不是法律規定的拆遷主體,則該協議無效。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體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被拆遷房屋一般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當拆遷方為私有房屋時,簽訂主體為房屋所有人。而當拆遷方為公有房屋時,簽訂主體則為房屋使用人。另外,當被拆遷房為租賃房屋時,一般拆遷方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若存在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使被拆遷人違背自己真實想法所簽訂的協議無效。 第三,在拆遷評估階段,若房屋評估機構選定方式、評估程序違法或房屋估價不合理,使最終評估結果明顯有失公平,則協議無效。 第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第五,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無效。例如: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等。 最后,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協議將會無效。 在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由于房屋拆遷涉及法律問題比較復雜,產生的利益頗大,征收方往往會在征收過程中撿漏洞,試圖以低成本達到征收的目的。因此,被征收人一旦覺得自己補償不合理或對方沒有征地批文、拆遷公告等法律文件就征收,建議大家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