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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不屬于必須拆遷的房屋,村民有權要求拆遷或補償嗎?时间:2020-10-27 阅读 多次協商補償后未果,張先生、宋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征收行為違法,經過法院審理后,確認了征收行政征收補償安置行為違法。但在判決生效后,張先生與宋先生就補償事宜仍未達成一致。2018年張先生、宋先生申請征收方對其房屋附屬物進行征收并合理補償,可征收方認為,其房屋不屬于必須要拆遷的房屋,所以拒絕了對其履行補償的職責。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張先生、宋先生是江蘇省人,在所在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宅基地,建有住宅房屋該房屋系一個統一的整體。2015年3月,征收方下發《關于印發xx重點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15年10月,拆遷指揮部又發布了《拆遷實施意見》。 2016年村民委員會向張先生、宋先生發出《告知書》,告知其房屋也在拆遷范圍內,并且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否則后果自負。雖然之后就補償事宜經過多次協商,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2017年8月,張先生、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征收方未提供證據證明此次征收是合法的,于是判決征收方征收行為違法。但該判決生效后,雙方就補償依舊未達成一致。 2018年7月,張先生、宋先生申請征收方對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并合理補償。一個月后,征收方作出回復,認為征收已經結束,所以拒絕了張先生、宋先生的請求。后張先生、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方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回復,判決征收方依法履行補償職責。 征收方辯稱,張先生、宋先生要求征收的房屋已經超出必須征收的范圍。張先生、宋先生的房屋僅部分在環評線范圍內,依據征收的相關規定,環評線內的征收按照自愿原則處理,但現在征收已經結束,征收補償安置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張先生、宋先生再繼續要求征收無法律依據。而且,其作出的回復,也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請求判決駁回張先生、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張先生、宋先生的房屋在拆遷的環評批復范圍內,有權選擇要求拆遷并要求補償。征收方以該房屋屬于環評批復范圍,不屬于必須拆遷的房屋,拒絕履行補償職責錯誤,所以應依法撤銷,且應當繼續履行補償職責。再者,張先生、宋先生的房屋屬于一個完整的整體,不具有物理上可區分性,所以在拆遷時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拆遷,并且要對其進行補償。 況且,在補償未達成一致的情況,征收方應當要及時的作出補償決定。因此,在沒有就補償事項協商一致時,即使張先生、宋先生沒有申請履行職責,征收方也要主動作出補償決定。所以,征收方以上述理由拒絕補償,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張先生、宋先生的房屋等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征地拆遷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只要老百姓的房屋是在征收的范圍內,那么征收方都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不能說是不屬于必須要拆遷的房屋就對被征收人不予補償,不對其履行補償職責了,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