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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簽完補償協議只能認命?不一定,存在這些情況可反悔!时间:2020-10-28 阅读 實踐中,常有一些被征收人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會認為別人的補償都比自己的高,后悔簽了補償協議,想反悔。那么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還能反悔嗎?還能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嗎?下面凱諾律師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為大家來說一下 我們先來說一下什么是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是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被征收人與征收方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行政合同。從法律層面來講,拆遷補償協議屬于民事合同范疇,適用于《合同法》。 當然了,拆遷協議也是行政協議中的一種,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土地征收協議、房屋征收協議都屬于行政協議,也適用于《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 但是,無論是什么性質的協議,根據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雙方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也就是在蓋章、簽字后這份合同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就生效了,無論是哪一方都不能隨意的違反約定或是反悔。 那么簽了協議之后真的就不能反悔了嗎? 當然不是的。 我們先來看看《合同法》、《民法總則》中是怎么規定的,《合同法》中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總則》中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就是說,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況,那么被征收人則是可以要求撤銷或是主張合同無效的。雖說,拆遷補償協議并非不可撤銷或是主張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只要不存在上述一些現象,那么被征收人或是征收方就必須要按照該補償協議中約定的履行。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為了避免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可對整個簽約過程錄像。同時,要審查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是否正確,如果主體不明或是不正確,那么這對被征收人來說也是很不利的。 2、拆遷協議內容必須要明確。比如補償協議中是否明確了具體的補償數額、安置房位置、面積及支付補償款時間、交付安置房的時間等。 3、明確違約責任。這點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覺得已經簽了字,蓋了章,就可以了。要知道,若征收方不按時履行補償義務,那么明確違約責任可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空白協議不可簽。空白協議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而且簽訂空白協議的風險非常的大,千萬不要一味的認為,征收方是行政機關,既然都答應了就一定會履行。但實踐卻并非如此,所以即使征收方答應的再好,給出了再多的獎勵也都別相信,要簽也只能簽上面補償事項都俱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