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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違建要這么處置了时间:2020-11-04 阅读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公布,該《規定》自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 《規定》中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對發現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是回填,對于已經建成且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下面我們就《規定》中的相關重要內容為大家來說一下。 一、什么是違法建設? 對于什么是違法建設,在《規定》中明確規定,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在實踐中,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或是未拿到相關手續就私自建設房屋的行為不少,尤其是遇上征地拆遷的時候,在確定了征收范圍之后,仍有個別被征收人為了多拿拆遷補償款,擅自擴建、搭建、改建房屋等。 二、對于這種情況,違法建設者又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呢? 《規定》第十條、十一條中有明確規定,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到,違法建設有輕有重,對于較輕的違法建設行為一般可采取罰款、限期改正以及沒收的方式來處罰,對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則會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是違法收入。 對于拒絕不拆除或是拒不回填的,那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則會強制拆除或是強制回填。 另外,在該《規定》中還明確規定,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履行規劃許可手續;特定時期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符合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依法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并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可見,宅基地上面建房同樣也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同樣也樣符合村莊規劃,否則也會面臨著被強拆或是沒收租金、交罰款的局面。所以,建議大家在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辦理相關手續之外,還要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進行,千萬不要覺得現階段沒人管,就可以放開了建設,這種心里對自己是極為不利的。 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的話,執法機關則會按照每日3%的標準加處滯納金,若超過30日,經催告后當事人還不履行的,那么執法機關就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誰有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有提到過,如果當事人拒不拆除或是回填的,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拆除。該《規定》中賦予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權。所以,今后的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少不了街道辦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身影。 四、違法建設應該該怎么拆? 《規定》中明確,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并組織實施。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時間、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并且,行政執法機關對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應當制作筆錄并全程錄像。 這里要提醒廣大老百姓,如果執法人員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比如未到限期拆除決定書中規定的時間,就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未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催告、未對強制拆除現場進行錄像、未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那么當事人則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 當然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并不能一刀切的都將一些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房屋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予以拆除、不補償或是少補償。相關部門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否則強拆行為即可認定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