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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問答:農村宅基地24問!你對農村宅基地了解多少?一些基礎知識都懂嗎?關于農村宅基地那些大大小小的事,給大家整理了24問!包含各種常識! 1. 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36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法典》第364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 農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4. 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證? 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民法典》第365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5. 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么?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6. 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繼承后房屋滅失的,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符合一戶一宅的村民除外。 7. 為什么要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8.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廣大農民群眾有什么好處?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強化農民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于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系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為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民法典》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第二條第六項“強化證書應用”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9. 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 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占面積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規定: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施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宅基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將超占面積標注出來,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11. 怎樣認定村民“一戶一宅”? 對村民“一戶”,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系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12. 村民“一戶多宅”問題怎樣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除“一戶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多占的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13. 如何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依法確定給本農民集體成員: (1)非本農民集體的成員,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4. 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15.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16.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發證?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辦理登記發證,不符合條件的不準辦理。無論是村委會分配、繼承、贈與、分戶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閑地或房屋建設未竣工的,都不準發證。 17. “小產權房”可以發證嗎? 小產權房是指未經批準,占用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及附屬配套設施,沒有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屬于違規違法用地。《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小產權房發證既無法律基礎,也無政策支持,更與我國的土地制度相違背,所以小產權房不能發證。2017年9月20日,國土資源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得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18. 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19. 農村村民在出賣、出租房屋后,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村民在出賣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20. 村內無宅基地可供分配,父親房宅贈與兒子的能否辦理? 可以辦理,但父親不可再申請宅基地,兒子也要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規定。親兄弟之間贈與也照此辦理。 21. 新農村建設分配的宅基地能否發證? 新農村建設是在原舊村址上實施新村建設,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辦理宅基地申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在耕地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如果已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用手續的,可以申請確權登記發證;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無論規模多大,無論是哪一級批準的新農村建設,都不準辦理登記手續。 22.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土地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23.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4.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