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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冷靜面對拆遷難題,及時做出維權舉動!时间:2020-11-06 阅读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近些年來,大力興建、完善房屋建筑,拆遷在各個城區發展中已經變成了常事,但是當面對補償問題談不攏,而拆遷方又急于完成拆遷任務時,就會出現違法強拆的現象。 征地拆遷中,我們經常能看到相關的案例,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因為拆遷補償問題產生了分歧,房子被強行推倒,甚至雙方產生肢體沖突。那么,在拆遷中如果遇到這些問題時,我們要怎么做才能保證自己的安全和財產不受侵害呢? 首先,如果征收方實施暴力強拆,就有可能會觸及到法律,構成犯罪行為。 1、非法侵入住宅罪 征收方或身份不明的人員,未經同意強行闖入被征收人家中,進行拆遷補償談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故意毀壞財物罪 對被征收人房內物品的損壞,或沒有經過被拆遷人同意,且沒有經法院裁定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非法拘禁罪 拆遷中,有些會限制被拆遷人的人身自由,達到強行拆除房屋的目的。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5、夜間拆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3條第1款“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所以,如果房屋在夜間或法定假日被拆除了,也屬于違法行為。 當被拆遷人家中正在面臨強拆時,應該做什么來維護權益呢?首先家中遭到強拆,不能以暴制暴,否則自己不僅安全得不到保障還可能被安上妨礙公務等罪名,喪失主動權最后得不償失。被拆遷人要隨時保持冷靜的頭腦,做好以下2點,為以后維權收集證據。 1、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 很多被拆遷人認為報警警方不會出警或出警也不能制止,報警沒用。其實報警是很關鍵的一步,無論警方出不出警,有用沒用都必須要打。同時,對報警電話內容進行錄音,若警方沒有出警,我們可針對這一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留證 在保障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留下暴力強拆的證據。在日后的維權中非常重要,這不僅可以確認強拆主體,也可通過行政訴訟確認他們的違法行為。 最后要及時提起訴訟,確認其拆遷行為違法或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征地拆遷案件中,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在被拆遷人遇到問題時,要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以免錯過維權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