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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拆除后的賠償不滿意,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這樣判了时间:2020-11-09 阅读 舊城改造過程中,因無證房屋補償問題雙方當時并簽訂補償協議。隨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并向李女士送達了房屋拆遷裁決書。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強拆。李女士委托律師確認了強拆違法后,又提起了行政賠償,但李女士對賠償并不滿意,遂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李女士是吉林省人,在當地擁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有證房屋xx平方米,無證兩層房屋xx平方米。2001年,當地進行舊城改造,李女士的有證和無證房屋均在拆遷范圍內。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李女士與征收方就無證營業用房回遷安置問題產生爭議。所以,當時雙方未能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01年3月,動遷安置辦公室向李女士送達了房屋拆遷裁決書。但是,在此期間動遷安置辦公室并沒有取得合法拆遷批件。 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人民法院予以強拆,在拆除過程中李女士物品被強制遷出,并由房屋征收中心負責保管。后李女士對拆遷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一審、二審、再審均未支持李女士。2002年12月,李女士與動遷安置工作站簽訂了協議書,但是該協議未實際履行。2004年,李女士又與相關部門簽訂了四份協議書。雖然征收方就有證房屋對李女士進行了安置,但是對無證房屋并沒有進行安置。 后經李女士申訴,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檢察院向當地省高院提出抗訴。經過法院的審理,撤銷了一、二審判決并確認拆遷裁決違法。2012年,李女士向住建局郵寄了賠償請求書,但是該局未作答復。隨后,李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征收方賠償因違法拆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萬元,并要求為其原址回遷營業房屋或照價賠償。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撤銷了一、二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并判決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住建局賠償李女士停產停業損失費、裝修費、設備、商品、動力電損失xx萬元。但李女士對行政賠償判決并不服,于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賠償抗訴書。 法院認為,對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的合法性認為應當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客觀對待。我國《城市規劃條例》發布后,面對全國各地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差異,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司法實踐對相關的時間界限、地域界限始終是科學辯證處理。案涉無證房屋是李女士在1989年購買的,其建造年代顯然早于1989年頒布、1990年生效的《城市規劃法》的時間,并且該無證房屋在被拆除之前并沒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定成違法建筑,因此,雖然該無證房屋沒有合法產權證或行政審批手續,但是應視為歷史形成的合法房屋,進而應當比照完成產權登記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或是賠償。 法院還認為,雖然李女士與相關部門簽訂了四份協議,但是這幾份協議中都沒有明確體現出無證房屋的字樣,也未明顯直接提及該無證房屋的安置補償問題。...因此,僅依靠現有證據顯然無法支撐行政機關形成周嚴邏輯,因此,原審認為案涉“協議目的在于整體解決李女士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安置補償問題,內容上理應包括對無照房屋部分的補償”的觀點不當?乖V機關關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xx元款項包含對案涉無證房屋的補償”的觀點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賠償,法院則對原審按照《通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非住宅經營性用房補償標準計算李英華停產停業損失的方法、金額不再進行調整。 最終,法院判決房屋征收經辦中心和住建局于判決生效兩個月內為李女士在被拆遷同等地段提供與無證房屋面積相接近的住宅房屋,若李女士選擇貨幣補償或因客觀情況沒有合適房屋可供執行的,可比照判決生效之日該地段類似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李女士進行貨幣賠償;判決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住建局向李女士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費等費用xx萬元。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征收之前相關部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對于認定成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對于合法建筑要給予合理補償。案涉房屋在沒有依法調查的情況下就認定成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對于始建于較早的房屋也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