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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拆遷承諾原地安置卻不給了, 被拆遷人該怎么辦?时间:2020-11-09 【原创】 阅读 “2017年,自家房屋所在的地塊被拆遷了,當時與征收單位簽的協議是原地安置。現在小區正在建設,樓房也開始預售了,可自己遲遲都沒有接到回遷安置的通知。找征收辦和相關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沒有房源,不能原地安置了”齊齊哈爾市的劉女士說道。 事后,相關人員告訴劉女士,他們開發建設的這地塊沒有回遷安置的房屋,如果征收單位答應居民原地回遷,得到他們手中購房。說好的原地回遷,現在為什么卻不給了?面對這種情況,被安置人要該怎么辦? 在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情況有很多,而且也有許多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家當時簽的協議是是由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屋,但是現在過去了七、八年了,仍然在租房過日子,去找相關部門詢問,他們也總是推脫,沒有人管....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還是《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從實踐中來看,絕大多數被拆遷人都會選擇產權置換這一種方式,而且,許多被拆遷人都會認為,選擇產權置換更方便,更有安全感,不用自己費時間選房,只要到了交付房屋的時間,那么一家人就可以搬進新的房屋開始新的生活了,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被拆遷人在選擇了安置房并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項: 1.及時了解清楚安置房所處地塊,安置房面積、戶型 2.弄清楚安置房是不是現房。如果是現房那就好說,但如果不是現房,那么重建一般都需要很長的時間,有可能是2年或是3年,甚至是更久。此時,被拆遷人就要有一個心理準備。 3.違約事項一定要明確在拆遷補償協議里,以避免事后對方違約或不認賬。 4.要詢問清楚,是不是所有的拆遷戶都已同意在一定的時間內搬遷。 5.關鍵一點,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對拆遷協議里的內容要仔細的檢查,尤其是補償數額、支付時間等,如果有疑問萬不可草率的簽訂,可及時的咨詢律師。 另外,如果已經簽訂了回遷安置協議或是產權置換協議,但到了協議約定的時間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話,此時被拆遷人也不要干等著,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有地方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 比如《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 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同時,對于超期還沒有交付安置房的,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2、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但是,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六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3、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能直接適用的只限于浙江省被拆遷人,其他地區被拆遷人可查看當地的相關的法律法規。 總之,無論是什么地區的被拆遷人,只要征收方未按照協議里約定的交付安置房,那么被拆遷人就有權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協議義務或是主張改選貨幣補償,若征收方以各種理由一推再推,被拆遷人也不必等待,直接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