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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違法拆除后,關于老百姓申請國家賠償的幾個問題都在這兒时间:2020-11-10 阅读 實踐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房屋被違法強拆的現象已經是司空見慣,而且這種現象常常是發生在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征收方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會給被征收人房屋扣上違法建筑的帽子,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若被征收人不在期限內自行拆除,不履行補償決定,征收方便會組織人員強制拆除。 案情簡介 高先生是甘肅省某廠職工,后來該廠在進行房改時,高先生繳納了相應的購房款,并且長期居住于此,該廠房改辦向高先生出具了《購房收據》,但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隨后當地政府決定開展貨運中心項目,要對當地的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附著物進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而高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圍之內,但是因補償偏低并沒有與政府部門就補償一事達成一致。 于是當地政府部門針對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后,當地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高先生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即委托了凱諾律師。 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對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然而相關部門并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了上訴,可是并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相關部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針對本案,凱諾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的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也只有在高先生對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且即使是相關部門在作出強制執行前,也應當事先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 然而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擅自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強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這明顯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因此,本案中一審法院、二審法院都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彰顯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法律的威嚴。 那房子被違法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被征收人是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一般房屋被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但是要注意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失去了勝訴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一般是在被征收人應當知道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對于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一并提起賠償。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知道自家要拆遷或是征收時,一定要及時的將拆遷之前的房屋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相關資料,然后將家里的物品一一的清點記錄下來,因為在征地拆遷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一旦遇到強拆,那么這些照、錄像以及家里物品清單就會助自己一臂之力,通過法律的途徑得到合理的補償或是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