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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時,外嫁女是否可以被區別對待?时间:2020-11-11 阅读 行政機關在實施整村征地搬遷中,對戶籍還未遷出的外嫁女,不進行安置補償,被征收人表示不服,將其起訴到法院,那么,此案法院是怎么認定的呢? 田女士是廣西某地的村民,婚后戶口一直留在該村沒有遷出。并且在結婚后一直行使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權利,也積極參與該村組織的活動,應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當該村實施安置補償工作時,一直沒有對田女士等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進行安置補償資格的確認。田女士多次向相關部門提交落實安置補償的申請,但始終沒有得要準確的答復,于是田女士及時委托專業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給予自己相應的拆遷補償金額。 征收方辯稱,田女士的戶口雖未遷出該村,但是其已經出嫁,戶籍所在地是屬于戶籍管理上的概念,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身份。法院認為,田女士的訴求是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是征收方在拆遷過程中應依法主動履行的職責。吳女士的戶口在該村,屬于被安置補償的對象,與是否已經出嫁無關。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田女士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針對本案可以看出,結婚、離婚等并不能成為分辨婦女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即便出嫁,在戶口沒有遷出原居住地時,仍然應該享有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權利,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外嫁女仍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安置權利。近年來,我國有不少外嫁女征地維權勝訴的案件發生,其中《婦女權益保護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對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做了支持的表述。所以如果征收方以出嫁為由不給予補償,一定要及時保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