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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被拆遷人要注意了,起訴也是有期的,否則律師也幫不了你时间:2020-11-12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一直以來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常會因各種原因產生矛盾糾紛。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征收人,也常會因補償問題與拆遷方僵持不下,有的就拆遷補償問題一拖就是三、四年、七、八年甚至是十幾年。 面對實在是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問題,被征收人才會想要運用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實踐,也常有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自己家在零幾年拆遷的,當時因補償太少就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來幾年也一直在與他們協商,但均以失敗告終,現在征收方也不管了,我還能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的則是說,自己的拆遷問題雖然也信訪過,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現在想起訴。可等到律師反問他何時拆遷的時,對方的回答則是“七年前”。面對這樣的回答,多數律師也只能無奈的搖搖頭。雖然,在征地拆遷中,也有一些過了訴訟時效仍然可起訴的案例,但只是個例,絕大部分的普通案件,一旦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即使自己再有理,那么,再好的律師也無能為力幫助被拆遷人扳回一局。 所以,凱諾律師要說的是,面對拆遷補償問題,征收程序不合法等拆遷問題,若在短時間內沒有與征收方協商成功,征收方也沒有想要退步的情況,那么被拆遷人就要及時的咨詢律師,讓律師給你一些比較靠譜的意見,然后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凱諾律師就起訴期限以及相關知識為大家來講解一下 征地拆遷訴訟屬行政訴訟 了解一點法律知識的朋友都知道,征地拆遷一般是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并實施的。因此,征地拆遷的主體通常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也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門。若發生拆遷糾紛,比如征收方無故解決征地拆遷補償協議、征收方不履行補償義務或是違法變更等,那么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征地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但提起行政訴訟也是有期限的。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因征地拆遷糾紛想要起訴解決的,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么被拆遷人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沒有了。不過,這個起訴期限是發生在征收方已經在最初拆遷之時明明白白地告知了被拆遷人起訴期限,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 對于征收方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被拆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對于不知道起訴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中的規定,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要注意的是,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拆遷問題不能通過和平協商解決時,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一味的拖延,否則一旦過了起訴期限,那么再厲害的律師也是束手無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