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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十余年的征收,人事變了再變,補償卻一直未解決,權益還能得到保護嗎?时间:2020-11-12 阅读 趙先生的廠房在征收的范圍內,經過測量登記公告后先行拆除,但是此后征收方卻未依法履行補償職責,趙先生多次向征收方要求,均無果。事后,趙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長達十余年的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得到保護嗎?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趙先生是福建省人,在當地有一廠房。2007年,拆遷指揮部和拆遷實施單位共同出臺《xx拆遷補償安置方案》。2007年4月,房地產管理局發出《房屋拆遷公告》。趙先生的廠房也在征收范圍內,并且趙先生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相關部門認為,該證系趙先生采取非法手段獲得,2011年8月,房產管理局作出《撤銷房屋產權證xx號房屋登記決定書》。 趙先生為此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求被法院駁回。根據《刑事判決書》中的顯示,2007年9月,趙先生與房屋拆遷工程處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拆遷人給趙先生安置房26套以及貨幣補償xx萬元。工程審計認為趙先生構成合同詐騙罪,趙先生因此獲刑三年,并罰款xx萬元。后來房屋拆遷工程證明趙先生已領的拆遷款在合理補償范圍內,并且得到了拆遷指揮部確認。 2012年6月,拆遷指揮部向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作出《關于xx趙先生請求補償的報告》。2013年,拆遷指揮部公示被拆遷人有關情況。2017年,趙先生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信訪。2018年3月,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作出xx號《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該答復書中表示,該地塊征收長達11年之久,且人事變動頻繁,造成協調該遺留問題一拖再拖... 對于相關部門的答復,趙先生并不滿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征收方限期對其房屋進行征收補償。 征收方辯稱,案涉拆遷項目的拆遷人為拆遷指揮部,拆遷實施單位為房屋拆遷工程處。其并非案涉項目的拆遷人,對其不負有被拆除房屋進行補償的職責,并且趙先生就案涉房屋的補償安置事宜直接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趙先生廠房下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征收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但征收方認為此次征收應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可由于此條例已經廢止,所以不能適用。再者,從上述內容中可以得知,征收方作為征地的組織實施者,對被征收人趙先生負有補償安置職責。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趙先生房屋進行征收補償。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是征地公告機關及補償義務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具體工作實施者。因此,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要依法履行補償職責。 另外,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征地拆遷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若實踐中有先行拆除后補償的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