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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的建筑被視為合法建筑并簽訂拆遷協議,該協議是否有效?时间:2020-11-13 【原创】 阅读 一般來說,雙方一旦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那么該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必須要遵守。但實踐中,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補償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 征收方在與孫先生簽訂拆遷協議后,卻反悔不對孫先生進行補償,孫先生起訴后,征收方卻稱“未登記的建筑是未經規劃審批的違法建筑應不予補償”,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孫先生是浙江省人,在當地擁有一房屋,領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6月,街道辦事處與孫先生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事項協商一致并簽訂了補償協議,該協議中載明涉案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xx平,未經登記的建筑可視為合法建筑的面積為xx平方米,另有未經登記建筑面積xx平方米,屬于違法建筑。該協議同時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除。 在簽訂補償協議后,2016年9月,相關部門發布《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同年10月,孫先生將房屋騰空。11月,孫先生將房屋房屋土地證及產權證交街道辦,同月,街道辦拆除了孫先生的房屋。但事后,征收方卻擅自變更合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孫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孫先生認為,街道辦單方提出改變合同內容,擅自變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房屋面積計算有錯誤,也應當要在房屋拆除前告知其,并對房屋進行復測。但是,街道辦卻在房屋拆除后又單方提出變更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涉案補償協議書合法有效。 街道辦辯稱,某公司將拆遷協議交由街道辦進行審查時,發現孫先生第三層建筑面積中的未登記建筑被視為了合法建筑,因此,涉案補償協議將不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違法建筑給予安置補償,損害了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為無效合同。 法院認為,街道辦系涉案房屋所在地塊征地補償實施單位,其委托某公司代理征地補償相關事務,并不違法。另外,結合協議簽訂前街道辦出具的征收補償明細表,可以證實涉案補償協議書系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且涉案補償協議簽訂后,孫先生已經按照協議里約定的騰空了房屋,并在街道辦驗收之后街道辦也已拆除了房屋,即雙方已按協議約定進行履行。現街道辦以涉案房屋部分為違法建筑為由主張補償協議無效,但是,街道辦明確至今沒有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對爭議建筑是否違法作出認定,因此,街道辦關于涉案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確認孫先生與街道辦簽訂的產權調換協議有效。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依照《征補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本案中,街道辦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已經對未登記的建筑進行初步認定,并與孫先生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在孫先生已經騰空并交付房屋給街道辦拆除的情況下,街道辦再以部分房屋系違法建筑為由拒絕履行行政協議義務,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拆遷較為復雜,因此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不要一味的被征收方牽著鼻子走,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就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避免自己權益被無故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