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中,約定勝訴后支付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補償款,卻在訴訟中給了村委會时间:2020-11-18 【原创】 阅读 承包期內土地被征收,2018年6月,街道辦與承包人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街道辦給予承包人xx萬元的青苗補償費,而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因承包人與村委會就所有權有爭議,所以,協議中只是約定,要是承包人與村里協商成功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并勝訴后就該補償可以向街道辦索取。 但是,承包人在訴訟中,街道辦卻將補償款支付給了街道辦。那么,承包期內土地被征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補償應該歸誰呢?村委會是否有權獲得該項補償呢?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郭先生是廣東省人,2015年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進行經營。2018年,因當地項目建設需要,其承包的土地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同年6月,街道辦與郭先生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街道辦支付郭先生青苗補償費xx萬元。 另外,承包地上部分建筑物的補償因郭先生就所有權與村里有爭議,所以,協議中只是約定,郭先生要是與村里協商成功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并勝訴后,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向街道辦索取。同年8月,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其承包土地上的建設物的征收補償權益歸其所有。 庭審中,街道辦將建筑物的征收補償款支付給了村委會,郭先生遂變更了訴訟請求, 求村里將建筑物的補償款返還給其。同年11月,法院駁回了郭先生的訴求。郭先生上訴后,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并且判決村小組在判決生效的10日內向郭先生返還建筑物的征收補償款。2019年6月,郭先生向街道辦提交《關于要求立即支付補償款的函》,并且附上了判決書。但是,郭先生收到的答復卻是,讓郭先生向村里提出要求。2019年7月,郭先生以村小組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詢,村小組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郭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郭先生與街道辦簽訂補償協議第四條已經明確約定了,如果郭先生采取法律措施并勝訴,郭先生可憑判決書向街道辦索取建筑物的征收補償款。但是,街道辦卻在訴訟中擅自將地上建筑物征收補償款xx萬元直接支付給村小組,該行為顯然違反了《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街道辦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給郭先生造成了損失,街道辦應當要承擔責任。 另外,郭先生作為普通的公民,是相信街道辦的,并且也按照街道辦的指引通過法律途徑確認了建筑物征收補償款的權屬,但是街道辦卻違反《協議》中的約定直接將地上建筑的補償款支付給村小組。面對這種情況,無論是誰都是不滿或是憤怒的,而且郭先生根本不會想到街道辦在庭審中仍會如此的百般辯解拒絕付款。 法院還認為,希望街道辦能敢于擔當、積極作為,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征收補償款支付給郭先生,并從中吸取教訓,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未按約定支付郭先生補償款的行為違法,并且判決確認街道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郭先生支付有關補償。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物權法》第42條中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從上述規定中可以得知,征收人是有職責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款的。本案中,街道辦將補償款支付給村小組,顯然是將補償對象搞錯了,且也違反了雙方約定的。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如果發現補償款未按時到賬,征收方未按約定支付補償款,或是村委會有侵占相關補償費用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舉報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