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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時隔3年才作出補償決定,征收方提交24份證據仍輸了时间:2020-11-19 【原创】 阅读 評估公司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后依法作出評估報告,但是,因被征收人就補償與征收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便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決定顯失公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征收方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交了24份證據以證明征收補償合理且合法,但是仍被法院判輸了。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雕女士是安徽省人,在當地擁有房屋。2013年5月,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并且附補償安置方案。雕女士名下的房屋也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同年同月,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多數被征收人意見確定了評估公司。隨后,評估公司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了實地查勘、測量,并且將評估結果進行了公示。 但是,雕女士認為補償不合理,于是未在規定的時間就補償事項與征收方達成一致。2016年2月,征收方對雕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中要求雕女士在15日內與街道辦事處辦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移交手續,并且將房屋騰空....后雕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雕女士認為該補償決定明顯有失公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給予其的貨幣補償遠遠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價值,產權調換也不能保障其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 對于雕女士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征收方依職對其作出補償決定符合有關規定。再者,雕女士未按照有關規定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并且其訴稱補償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征收補償安置條件顯失公平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雕女士的訴求。 雕女士不服上訴稱,首先涉案建設項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涉案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補償的依據。評估公司相關人員并未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戶調查,評估公司也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選定,并且評估價格較低。再者,涉案征收補償方案不具有合法性,該補償方案并沒有依法進行論證,也未曾征求公眾的意見,更沒有告知其陳述、申辯權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補償決定。 征收方辯稱,首先涉案建筑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其是依照有關規定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也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且將評估機構送達給了被征收人,但因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核,所以征收方才依據該評估報告作出了補償決定。因此,該補償決定書合法。并且在庭審中,征收方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4份證據以證明補償決定合理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給予公平的補償。同時,該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本案中,涉案評估報告是2013年作出的,評估報告作出后,征收方直至2016年才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很大的情況下,該補償決定仍以3年前的評估報告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所給予的貨幣補償難以保障被征收人在類似地段購買到類似房地產,實質上是變相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權利,違反了上述條例規定的公平補償原則。二審法院還認為,征收方在未對閑置土地的面積、性質進行認定的情況下,就直接不予補償,顯然是不當的。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征收補償決。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征收方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且在作出評估報告后,應當要及時的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是作出補償決定。但是實踐中,卻常常有時隔幾年后才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或是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決定公告日、簽訂補償協議日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日、強制搬遷日以及實際支付貨幣補償金日之間差距較大,尤其是如果確定并支付貨幣補償金時點明顯遲延于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征收決定公告時點),那么,則是難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貨幣補償金能夠購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且無法體現公平補償原則。 所以,遇到這種現象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