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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指揮部違法拆除房屋 法院:拆遷要遵循先補償再搬遷的規定时间:2020-11-23 【原创】 阅读 拆遷過程中,征收方為了達到拆遷目的,在補償協議與被征收人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通常就會采取各種手段讓被征收人自行搬遷后拆除房屋。那么,面對這種情況,作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要怎么辦?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相關案例 鄭先生是四川省人,在某村合法擁有一處房屋。2007年,縣政府作出《關于xx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2014年,縣政府作出《關于xx片區棚戶區房屋征收公告》,該公告中明確了征收主體 、實施范圍等事項。 2014年8月,縣政府下設的拆遷指揮部作出《xx規劃區內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同年10,拆遷指揮部作出《關于xx舊城棚改區房屋拆遷的公告》。鄭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2019年4月,鄭先生向拆遷指揮部遞交《申請》,其要求對現有的房屋全部予以還房,將一樓占地面積按營業房予以還房。 同日,拆遷指揮部與鄭先生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中約定鄭先生要求還房的面積,但是并沒有明確約定征收安置補償方式、安置還房的方式等內容。簽訂補償協議的兩日之后,在還沒有依法給予補償安置的前提下,鄭先生房屋被野蠻強拆。隨后,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鄭先生認為,相關部門的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并且所簽訂的補償協議也僅是對還房面積的確認,對于補償方式、還房的方式等事項并沒有明確在協議里,相關部門的這種野蠻行為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辯稱,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其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知情權。村民、居民也非常擁護,先生自愿與拆遷指揮部簽訂了補償協議,鄭先生也不例外。其并沒有在拆遷過程中采取任何的暴力、威脅、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迫使鄭先生搬遷。鄭先生是主動搬遷,不存在其強制拆除鄭先生房屋的事實。對于補償,鄭先生并沒有選擇安置補償方式,所以才沒有對其進行安置。 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相關部門在征地拆遷中,應當履行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拆遷指揮部雖然與鄭先生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該協議僅是雙方當事人對還房面積的確認,并沒有明確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因此,該份協議不能證明相關部門已對鄭先生履行了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相關部門強拆鄭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拆遷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再搬遷的原則。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沒有給予任何補償且所簽協議并沒有明確具體事項的情況下就強拆了房屋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強拆行為并無不當。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空白協議、協議內容不明確,不完整的協議以及補償非常不合理的協議建議最好不要簽,若拿到這樣的安置補償協議,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