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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養殖場在禁養區,拆遷時有沒有補償?时间:2020-11-23 阅读 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不得不對部分土地、房屋、養殖場進行征收。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土地,在征收過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人合理、公平的補償。那么,對于禁養區的養殖場在拆遷時應不應該給予補償呢? 實踐中,許多村民為了響應當地的政策,紛紛建起了養殖場。但是,近日卻有重慶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已在幾年前建了養鴨場,收入也算可觀,但是去年開始,執法部門卻以環境整治、以養鴨場建在禁養區為由,對自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自己自行拆除養殖場,并且還說養殖場是在禁養區不給予任何的補償...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禁養區? 所謂的禁養區是指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人民政府設定養殖規模以上養殖場的區域。 根據《畜禽規劃飼養污染防治法令》中的規定,制止在下列區域內建造畜禽飼養場、飼養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景色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鄉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會集區域;(四)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制止飼養區域。 禁養區的養殖場拆遷也要給予補償 雖然上述法律中規定了禁養區,但是此前相關部門就明確的表示過,不該禁養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擴大禁養范圍;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在拆遷中更不能以養殖場是建在了禁養區、非法占用農地、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等理由,強制拆除養殖場或是不予補償。也不能以環境整治為由,強制關停養殖場。根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另外,依據《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據此,即使養殖場是建在了禁養區,那么相關部門在關停時,也要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而不能以各種理由不予補償。 實踐中,相關部門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逃避合法補償的手段,他們的這種行為并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如果有養殖戶遇到類似的情況,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將養殖場建在了禁養區,就該沒有補償或是出于對對方氣勢的畏懼就放棄了自己應得的權益。 養殖場拆遷補償有四大類 雖然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養殖場拆遷的補償標準,但是,也不能避開以下幾類: 一、土地的補償 養殖場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對于土地的補償,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是以當地征地區片價為標準。 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養殖場中的地上附著物一般是指挖掘的水井、池塘,鋪設的電纜、養殖的花圃、養殖工具、附屬設施等,這些都屬于補償范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對于這類的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及搬遷補償 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標準,每個地方的計算方式都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按生產經營效益等指標確定,有的是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百分比確定,有的則是按照納稅情況結合經營狀況等因素計算,還有地方是按經營面積來計算或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但是無論是以什么方式來補償,都要公平、合理,不能打馬虎眼侵害被征收人權益。另外就是搬遷費用,具體的雙方可進行協商確定。 四、廠房的補償 由于養殖場很多情況下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但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相關部門都要給予其合理的補償。具體能補償多少,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現場評估,并按照當地的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拆遷中,如果征收方將養殖場以環境整治、非法占用土地、禁養區為由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避免陷入他們的圈套,得不到自己應得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