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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未進行安置,起訴變更補償方式后,獲得400余萬補償时间:2020-11-24 阅读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完成搬遷并拆除了房屋。但是,征收方在8年的時間內未交付樓房,而且還將搬遷的地址建成了有償服務停車場。多次找征收方協商解決,但均未果。后來被征收人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賠償被征收人400多萬。 勾先生是遼寧省人,2017年,房屋征收小組與勾先生所在社區的居民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征收方兩年內向勾先生交付樓房,并且先期支付二年臨時安置費xx萬元以及搬家費、產權調換補助費。 雙方簽完補償協議后,勾先生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完成了搬遷并且拆除了房屋。但是讓勾先生沒想到的是,在這8年期間,自己不僅沒有等到樓房,而且征收方還將搬遷的地址建成了有償服務停車場。8年期間,勾先生一直找征收方協商解決,但是均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勾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勾先生認為,征收方的這種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所以請求法院變更補償方式,將產權置換變更為貨幣補償,按照目前的市場價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辦與勾先生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以及《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回遷補償安置結算單》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因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要嚴格的按照協議履行,征收方負有按時交付給勾先生約定的回遷安置房的義務。 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征收方卻單方面違約,至今未按照協議中約定的交付給勾先生相應房屋,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約定。現在,勾先生要求對應回遷安置房屋予以折價補償,承接征收辦相應職能的征收方同意按照協議中貨幣補償的數額予以勾先生補償價格,勾先生也同意該補償方案。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在30日內對勾先生進行補償,若未在30天內向勾先生支付補償款,將加倍延遲履行期間的倒債務利息。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本案中,征收方在簽訂協議并在被征收人完成搬遷后,不依法履行補償義務,顯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對方不依法履行補償義務,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