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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剝奪被征收人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时间:2020-11-27 阅读 因拆遷補償未能與征收方達成一致,征收方便組織對除焦先生房屋外圍進行了拆除,后又對焦先生、高先生送達了《征收范圍的公告》、《征收補償實施方案》、《分戶評估報告》以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焦先生、高先生認為,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于是提起了訴訟。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焦先生、高先生在甘肅省共同共有房屋,房屋的規劃用途為商業,房屋建筑面積一層是47.91平方米,二層是53.03平方米。2017年,征收方發布《xx商場片區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6月15日,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發布《xx商場片區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公告》。 此后,有評估機構的相關部門對焦先生及高先生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摸底。8月4日,評估公司向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出具了房地產征收估價報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8月5日將評估結果在擬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公示。7月5日,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發布了《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7月31日,街道辦事處作出《xx片區舊城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8月4日,征收方作出《征收決定》,并附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但是,因焦先生與高先生就補償事宜并未與征收方達成一致意見,征收方便于9月組織人員對焦先生房屋外圍進行了拆除。隨后,焦先生、高先生認為,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在評估公司作出價值評估報告后,雖然進行了公示,但是并沒有將該報告內容及分戶評估報告及時的送達給焦先生、高先生,而是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并送達,致使焦先生、高先生喪失了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的權利。因此,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焦先生、高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查明征收方未完成征收補償前便拆毀其的房屋,未確認該行為違法明顯不當。另外,舊城區改建的前提是涉及的區域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但是,其的房屋是2001年交付的,并不是危房,而且周邊設施設備較為完善。 再者,征收方在選擇評估機構時,并沒有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也沒有將投票的結果公示或是告知被征收人,況且,評估時點也不合法,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時間是2017年8月4日,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卻是2017年7月5日,存在先評估后發布征收決定的行為。因此,請求二審改判確認毀損房屋的行為違法,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方辯稱,征收補償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征收方依法選定評估機構符合法定程序,房屋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價值合理公平,在房屋評估過程中,焦先生、高先生委托其子參與了評估過程中,而且進行了現場評估查勘確認。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征收方在作出補償決定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向焦先生、高先生送達評估報告,明顯是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焦先生、高先生相關的權利。其次,焦先生、高先生認為征收方實施了拆除行為,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因此,維持一審法院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判決,責任征收方對焦先生、高先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人是有權選擇評估機構并參與評估過程中的,而且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也有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權利。 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征收方直接選定評估機構,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