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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征地拆遷問題,通過信訪到底能不能解決?时间:2020-11-30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老百姓總是會遇到或大或小的拆遷糾紛,但是面對這些征遷問題的時候,被征收人心理想的卻不是第一時間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而是總想著去地方信訪,總想著肯定會有人出面為自己主持公道,而且去信訪還不用花一分錢就有可能解決自己所遇到的問題。總之,就是把地方部門人員放在高于自己的地位。 近日,成都的一位當事人就咨詢凱諾律師說,他們家正在拆遷,但是給予的補償遠遠低于其他地方的補償,而且還將他們合法擁有的部分房屋認定成了違法建筑,雖然與他們協商過多次,但都以失敗告終。這位當事人還說,他去年還去信訪了,但是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他的問題是,信訪到底能不能解決征遷糾紛?下面我們通過凱諾律師辦理的一起案子來看看。 案情簡介 安徽省的王先生因當地規劃,土地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因征地補償不合理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此后,征收方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將王先生等人的犁地強行推平。王先生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采取法律措施,之后便聯系到凱諾律所律師并委托凱諾律師代理此案件。 可是在維權期間,凱諾律師突然接到了其他當事人電話,說是王先生等4人被行政拘留了。詢問過后才得知,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補償標準低的名義到縣、市、省上訪,又到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王先生等人的行為擾亂了單位秩序,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王先生等人分別處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凱諾律師針對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后公安局因迫于壓力主動聯系王先生等人并與之協商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 通過以上案例和成都當事人的口述,我們可以得出三個結論: 一是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的,那么相關部門則不會受理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中的規定,對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及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它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來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示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查復核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來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二是征地拆遷問題想以信訪的方式解決比較難。 征地拆遷中遇到的糾紛,要想通過信訪來解決實在是太難,而且還有可能將自己送進去。雖然說信訪是老百姓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是緩解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但是并不是解決征地拆遷問題的唯一方式,而且還有可能錯過維權時機。 三是必須要依法信訪 關于信訪,在《信訪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的,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時,相關部門會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對于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實踐過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評估報告有漏洞、補償款遲遲落實不發放,安置房遲遲不交付,村委會侵占自己補償款等情況時,應當要優先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是被征收人的不二之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