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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宅基地及房屋被違法拆除拆,無主體負責時,怎么辦?时间:2020-12-08 阅读 村民房屋被違法拆除后,村民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違法拆遷行為違法,但是法院以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涉案房屋是村委會拆除,且村委會也不承認其毀壞了村民的房屋為由,駁回了村民的起訴。本案經過一波三折之后,村民的上訴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 譚先生是山東省某村村民,在該村有四間房屋。2004年,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快中心市區“城中村”改造的意見》,同年,區政府發布《關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譚先生的四間房屋在改造的范圍內。但是在2006年2月和3月,譚先生的四間房屋被村委會拆除。2006年10月,村委會發布《“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 2007年,譚先生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村委會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并判令村委會因違法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對其的房屋進行修復。2007年11月,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其的起訴。譚先生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村委會是否對譚先生的房屋實施了違法拆遷行為尚未查清的情況下駁回其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指令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但是區人民法院又以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涉案房屋系村委會拆除,且村委會也不承認其毀壞了譚先生的房屋為由,再次駁回了譚先生的起訴。2018年,譚先生以區政府、街道辦、村委會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三被告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后中級人民法院以已經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譚先生的起訴。一波三折之后,譚先生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譚先生認為,村委會在一審中陳述當時的城中村改造實行的是“一村一策”,并明確認可是其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但是在訴訟中,村委會卻辯稱從未拆除過涉案房屋,也從未組織、指使任何人員拆除涉案房屋。村委會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和禁止反言的訴訟原則。另外區政府具有具體組織實施城中村改造的職責,街道辦具體負責拆遷改造的拆遷、建設等工作,原審法院認為其僅提交了城中村改造的相關意見,未提交事實證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區政府辯稱,譚先生房屋拆除時占用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并未進行征收,村委會提供證據并認可是由其對譚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除。村委會在區人民法院的陳述僅系其在另案的辯駁和主張,并不能以此認定其沒有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的事實。再者,譚先生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區政府實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為,“城中村”改造行為與房屋的拆除的行為并非同一行為,不能基于被上訴人對“城中村”改造的指導行為就推定被上訴人實施了拆除房屋的行為... 山東省高院認為,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加快中心市區“城中村”改造的意見》規定,區政府為本轄區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責任人,城中村改造由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另外,該意見中還規定了街道辦具有做好拆遷、建設等工作的職責。因此,從上述規定中可知,區政府及街道辦是本案所涉城中村綜合改造的責任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涉案房屋的拆除,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使本案被訴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實施具體的強制拆除行為,該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亦由區政府和街道辦承擔。 雖然在庭審中,居委會明確認可是村委拆除了譚先生的房屋,但是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違法拆除行為是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民事主體或是村民自治組織提交但缺乏其他證據佐證的自認說明,認定系其實施。最終,山東省高院撤銷了原審判決,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類似的情況,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搜集證據,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