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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被拆毀殆盡,街道辦:拆除房屋是區政府的決定行為,我們無能為力时间:2020-12-08 【原创】 阅读 因對補償標準有分歧,因此未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但事后,在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況下,街道辦便強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隨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庭審中,街道辦事處主任稱“拆除房屋是區政府的決定行為,我們也無能為力。”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杜先生是山西省人,在當地擁有合法住宅一套。因當地規劃的需要,杜先生的房屋也被納入到拆遷范圍內。但是因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杜先生便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2018年12月,街道辦以及區政府在未告知杜先生的情況下,便招募城管、街道等人員,將杜先生的房屋拆毀殆盡。 同年,杜先生就房子被拆一事到街道辦事處詢問,結果得到的回答是“拆除房屋是區政府的決定行為,我們也無能為力。”隨后,杜先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杜先生認為,街道辦和區政府的行政行為嚴重違法,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區政府及街道辦違法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區政府辯稱,征收主體是區政府,街道辦只是負責動遷工作,而且,在拆遷過程中,其就與杜先生就補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且在協商補償時,給予了杜先生多套安置房源選擇,但是杜先生對諸多房源均不滿意,導致安置協議無法達成,所以才將該房屋拆除。 法院認為,街道辦與區政府與杜先生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拆除了其房屋,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先安置補償后拆遷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區政府、街道辦拆除杜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區政府不服上訴稱,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區政府一直在積極的與杜先生協商補償事宜,但是杜先生提出的補償要求已經超出了上訴人的補償范圍,區政府為了整體城市規劃能夠順利實施,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在保留杜先生相關權利的情況下,才先拆除了涉案房屋,符合絕大多數公眾的整體利益。 二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就補償標準有分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先行拆除杜先生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而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要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并且還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程序。 本案中,在杜先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是復議時,相關部門應當向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直接就給拆除。在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均無權自行實施拆除。因此,街道辦、區政府直接對杜先生房屋實施拆除,屬于超越法定職權。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區政府的上訴,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機關是沒有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或搬遷的權力。在被征收人或其他權利人因種種原因拒不搬遷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而不是直接強拆。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遇到非法拆遷的行為或是補償標準不合理的情形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