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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與征地批復內容不符時,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訴性?时间:2020-12-17 阅读 當征地林木附著物補償款通知書送到家里時,許女士、郭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了。后又發現征地批復內容與征地公告上面的內容不符,且征收程序也存在違法之處。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許女士、郭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他們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2015年5月,許女士與郭先生收到當地縣國土資源局送達的征地林木附著物補償款通知書,此時他們二人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縣政府給征收了。后來他們二人又發現此次征收存在著諸多的違法之處。縣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并沒有召集村民大會聽證討論,也沒有依法在被征收區域內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安置公告。 同時他們還發現,兩人被征收的承包經營土地面積足有20多畝,而且還有其他農戶的土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但是該土地面積與省人民政府批復的面積不符,遠遠超出了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面積。為此,許女士與郭先生認為,縣政府的行為侵犯了其的承包經營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于2014年7月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其承包經營土地的部分違法。 縣政府辯稱,在征地報批之前依法履行了相關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了征地情況、對土地現狀調查的結果,并經被征地人確認,保障了村民申請聽證的權利。至于許女士、郭先生所說的面積不符問題,原因在于測量時各村組間互套種、指界不準造成的,總體面積仍然是xx公頃。 經過法院的審理,一審法院以縣政府對于xx區總面積認定正確的情況下對于xx組的具體征地面積認定錯誤屬于工作失誤,該差錯對許女士與郭先生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駁回了其的訴求。許女士與郭先生不服上訴后,二審法院又以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許女士與郭先生訴求。 隨后,許女士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裁定。 再審法院審理認為,實踐征收過程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內容與征地批復批準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標準等內容不相符,該公告行為將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被征收人以此為由,針對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本案中,縣政府作為征地實施機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涉及征收該組土地的面積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該組面積不符,許女士認為侵犯了其承包經營權,于是提起訴訟,該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訴性。最高院還認為,本案針對的是征收實施行為提起的訴訟,并非針對征收土地批準行為,因此縣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最終,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審本案。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而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為,僅僅是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事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為,這對被征收人權利義務并不會產生影響。產生實際影響的是征收土地批復以及后續相關征收實施行為。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如果實踐中,征地公告中的內容與批復內容不符,那么該征地公告就具有可訴性。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因此如果發現征收方征收程序不合法,或是有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情況,那么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