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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以“拆危促拆遷”,是為公共利益?還是為他人修建房屋?时间:2020-12-23 阅读 在實踐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征收方常會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被征收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或是“危房”,對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危拆行政處理決定書》。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要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凱諾律師此前就代理了一起以“危房”為由強拆被征收房屋的案件。徐女士、葉先生在當地有一處房屋。2018年10月,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書面報告包括徐女士、葉先生在內的幾戶房屋屬于D級危房,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建議實行巡查監管,根據情況進行D級危房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實施排危拆除處理。 2018年10月9日,街道辦相關人員對徐女士、葉先生房屋進行安置隱患排查。2018年10月17日,街道辦依據《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對徐女士、葉先生的緊挨案涉房屋的另外的違法建筑實施了強制拆除。 在庭審中,街道辦辯稱,因案涉房屋的違法部分與合法部分即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有一部分挨著,在拆除違法建筑的過程中由于機械的原因,對合法部分的部分瓦屋面、室外樓梯間的外墻造成了一定的破損,后進行了修復交與徐女士、葉先生使用。 但是在拆除房屋的當天下午,街道辦又委托了相關檢測公司對未拆除的案涉房屋進行主體結構危險性進行鑒定。檢測公司于同年11月28日執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做出《檢測報告》、《鑒定意見書》,評定該建筑危險性等級為D級,構成整幢危房。2018年12月10日,街道辦制作了《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向葉先生送達,該鑒定書中要求徐女士在12月16日前搬離居住人員及財產至安全地帶,同時還要求徐女士在16日前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過期不委托的,街道辦將代為委托鑒定。 2019年5月22日,街道辦對徐女士、葉先生做出《危房拆除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徐女士、葉先生停止使用該房屋并由其代為采取整體拆除的治理措施。徐女士、葉先生不服該決定在委托凱諾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危房拆除行政處理決定書》。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街道辦做出的《危房拆除行政處理決定書》違法。 其實實踐中,類似這樣的真實案件并非個例,有的地方則是直接口頭認定,有的則是街道辦或是相關部門申請鑒定,但是關于危房的鑒定程序我國法律上有著嚴格的規定。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而且危房的鑒定主體也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知,危房的認定有嚴格的標準,而且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出,街道辦將被征收房屋認定“危房”的目的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為了他人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之目的。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或是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以便更好的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