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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征收和騰退一樣?了解之后才發現這幾點不徑相同时间:2020-12-24 阅读 實踐生活中,拆遷、騰退、征收這些字眼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眼前,而且還有很多人會把拆遷、征收、騰退統稱為“拆遷”,也就是說無論是騰退還是征收反正都是要拆房、交地,其性質是一樣的。那么老百姓這么認為是否正確呢?征收、騰退真的是一樣的嗎?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眾所周知,目前騰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屬于我們自己的行為,當國家需要統一收回房屋的時候,你就需要騰退房屋。當然了騰退后,當事人自然也會得到一些補償,但具體能得到多少的補償,是由村委會來制定方案的,該方案只要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合法有效。 簡單來說就是,這是我們村自己自愿的事情,補償標準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那個《騰退安置方案》里規定多少就是多少。如果當事人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或是《土地管理法》去與相關人員就補償進行理論,那么顯然就會碰壁。 我們再來說說征收。征收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2011年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是說征收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只要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辦理農轉用地審批手續,未保障被征收人相關的知情權、參與權等,那么被征收人都可通過這些法律法規找到他們的違法點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與騰退之間還存在著以下幾點,比較顯著的一點則是征收主體不同,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征收的權力,村委會、鎮政府都無權征收。所以實踐中,如果村委會以各種理由發起征收,那么顯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或是打12345進行反映。 其次,征收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比如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的項目等等,這些都在公共利益的范疇內。 最后就是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后搬遷”,這在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程序方面更加的法制化,被征收的相關權利人都有參與權、知情權等利于被征收人的要求。 在補償標準方面,征收也有著相應的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原則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人長遠生計要有保障,必須要依法及時足額的給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和社會保障費。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之類的費用,原則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周邊市場價。 而騰退則更像是協議拆遷,這類活動的補償標準原則上必須要經過雙方協商的。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協議拆遷,那么就需要秉持自愿、村民自治騰退的原則,不能以各種理由變相的讓村民騰退房屋。 實踐中,如果被騰退人在騰退過程中遇到一些自己無法解決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的取證、對房屋內、外進行拍照錄像,及時的向相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