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辦理審批和規劃等手續的擴建房屋,拆遷時應不應該有補償?时间:2020-12-24 阅读 與村委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王女士對所承租的房屋又進行了增建,但是并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等手續,后來該房屋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但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卻不予補償,2016年該房屋被強拆。王女士將相關部門訴至法院,那么王女士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今天,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一下這起案件 2004年,王女士幾人與村委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是10年。租賃期間,王女士又對承租的房屋進行了增建,但是在增建時,王女士并沒有辦理相關的土地審批及相關的規劃手續。后來該租賃房屋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但是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對王女士不予補償。2016年2月,該房屋又被相關部門予以強拆,王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沒有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或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房屋補償決定作出的對象是被征收人,本案中,王女士在增擴建承租房屋時,對增擴建房屋所附著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權,而且其并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亦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是王女士,因此無法認定為其是被征收人。最終法院駁回了其的起訴。 王女士不服上訴后,二審法院又以王女士既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不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不具有原告資格為由駁回了王女士的起訴。 王女士的訴求還有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我們再往下來 王女士不服二審判決再審稱,其在租賃房屋過程中,對原有建筑進行了增擴建,擴建部門歸其所有。雖然在房屋征收時承租期已過,但是其還在使用建筑物。而且在其提交的相關票據上都有村委會的公章。2013年原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雖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的租賃關系。因此,其應當獲得室內裝修費、機器設備搬遷、停產停業損失費等。 再審法院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實踐中,有的地方以建設年限為標準對是否補償進行了區分,有的地方規定無審批手續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補償,還有的地方規定無審批手續房屋不予補償。因此,對于無建房手續房屋權利人提起的要求補償的行政訴訟,如房屋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不宜簡單的以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而是要結合當地征收補償的具體規定及征收項目補償方案等實體審理后加以認定。 本案中,王女士自行加蓋了部分建筑用于經營,該部門建筑未被按照違法建筑進行處理,王女士起訴要求相關部門對其建設的房屋進行補償,不宜否定其原告主體資格。二審法院以王女士不是行政行為相對人駁回其的起訴不當,一審法院未結合項目補償方案進行審理事實不清。最終,再審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審。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征地拆遷中相關部門又常會以各種理由比如被征收房屋是違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是危房等為由對被征收人不予補償或是少補償,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其實是非常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以拆違促拆遷或是以拆危促拆遷的現象,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