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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征收新程序,有這幾點改變!时间:2020-12-25 阅读 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自然資源廳于近日發布通知,發布了最新制定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規范了征收行為。 而且新規參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征收程序劃分為15個環節。下面就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一下該規定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調整。 首先規定中將“批后公告”改為“批前公告” 該規定中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調整,明確在土地征收批準之前,需要履行確定土地征收范圍、發布啟動征收公告、要對土地現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進行調查,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發布土地補償安置公告、要組織聽證、辦理相關的補償登記、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將不能申請征地。 另外,在土地征收范圍確定后,還要及時的在門戶網站上發布征地啟動公告,與此同時還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張貼公告。而且新規定中,對公告期限和內容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一般公示期限是不能少于5個工作日,內容必須要涵蓋土地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補償標準等。依此來看,新規定進一步的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參與權、知情權。 實踐中,常常會有征收方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況下,就開展征收,這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也因此受到了侵害。因此,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征地批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需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新規定中還增加了土地征收社會風險評估內容,明確了市、縣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準前,必須要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并且要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風險狀況進行分析等。 根據新規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報用地時,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 對擬征收土地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很必要的,如果相關部門人員未履行此項程序,那么制定的補償方案怎么可能是合理的?所以,實踐中,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提出來,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再者對于補償方案不滿意時要召開聽證會 根據該規定第八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也就是說,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組織聽證,而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確定并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另外新規中還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要有“回執函”。 新規第七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擬征收土地范圍圖;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3.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4.申請聽證事項;5.異議反饋渠道;6.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最后補償協議的簽訂設了兩個10%的門檻 新規第十條,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也就是說,同意并配合簽約的權利人比例和面積比例都應達到90%,相關的征地手續才能依法向省政府或是國務院報批,反之,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那么則意味著無法報批。 簽訂補償協議是征地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補償協議中的內容是否明確,補償標準是否都白紙黑字的寫在了協議上面這都與被征收人能否獲得合理補償息息相關。 因此,凱諾律師額外的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如果發現征收補償標準不是之前協商好的或是根本就沒有明確在拆遷協議里,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損失,要知道,協議一旦簽訂就意味著產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必須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