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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拆遷中作為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时间:2020-12-28 阅读 厲先生在某路租賃了一共三層的房屋用于經營茶館,后來該茶館因文物保護與整體改建項目建設需要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但市政府在未與厲先生就相關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就徑行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茶館經營者厲先生認為市政府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拆遷中,作為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呢?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2017年3月,市政府因文物保護與整體改建項目建設需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書》,厲先生租賃的房屋也在房屋征收決定的范圍內。但是市政府在就補償事宜未與厲先生協商達成一致后,徑行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了安置補償議。隨后,厲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厲先生認為,市政府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請求法院市政府依法履行向其茶館進行補償和賠償的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補償決定只能對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屬于民事關系,應當依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解決。茶館系被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直接向被征收人提出補償請求的權利。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厲先生的起訴。厲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 但是,二審法院認為,茶館未根據相關的規定或是房屋租賃協議中的約定,通過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征收機構提出相關的補償要求,且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某圖書館正在與房屋征收機構協商補償事宜,尚未達成具體的補償協議。以茶館提起本訴訟主張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缺乏事實根據為由維持了原審裁定。 茶館經營者厲先生不服再審稱, 其提供的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對涉案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再者,市政府以不作為的方式在其征收期限內未盡到補償義務,只要求茶館完成搬遷清場而拒絕補償和截留補償款違法,其用圍蔽的方式限制當事人的人身權和經營活動,制造無收入迫使自動搬離、逃避補償。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二審裁定,判令市政府實施房屋征收時對茶館的財產構成侵權,賠償其相關的補償和違約金等。 再審法院認為,所謂“有利害關系”,可以理解為被訴行政行為有可能對起訴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區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者不利影響,且起訴人無法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尋求救濟。在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與征收行為和補償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針對征收行為或者補償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房屋的市場化承租人通常并不與補償行為有利害關系,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其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并按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合同的約定來解決所租賃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或賠償問題。 但是,補償義務主體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獨立的補償利益后,既不在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的補償決定中給付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也不另行與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解決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問題,則房屋承租人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上述獨立的補償利益。 本案中,市政府曾與厲先生協商解決相關獨立于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事宜,已經明知承租人厲先生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經營茶館,也明知厲先生在本次征收補償中存在著獨立于房屋所有權人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應當享有的添附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重大補償利益。但是市政府在與厲先生就補償事宜協商未達成一致后,徑行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其后又未對相關部門另行對厲先生作出補償決定,明顯侵犯了厲先生補償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指令省高院繼續審理本案。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因此,作為承租人是有權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裝修費等之類的補償的。 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就補償事宜協商未成的情況下,直接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那么,作為承租人則可以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