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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期間房子被違法拆除了怎么辦?律師來支招时间:2020-12-31 【原创】 阅读 因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后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在訴訟期間內強拆了被征收房屋,起訴后,征收方的強拆行為被法院確認為違法。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崔先生和賀先生是江蘇省人,在當地擁有房屋一處。2018年8月,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某路周邊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崔先生、賀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但是因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征收方達成補償協議,2019年,區政府對崔先生、賀先生作出補償決定書。 隨后,崔先生、賀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在該案審理期間,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遷工作,便對崔先生、賀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崔先生、賀先生遂提起訴訟。崔先生、賀先生認為,征收方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住建局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首先,依據崔先生、賀先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補償決定書等證據,可以證實崔先生、賀先生是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被征收人,本案的適格原告。另外,從崔先生、賀先生提交的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可以確定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人。由于住建局、辦事處、征收辦并不認可案涉房屋是由其拆除或組織拆除,且本案中,區政府作為對外公示的案涉房屋的征收人,系案涉房屋被拆除行為的受益人,對因該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有總體承受的義務,在案涉房屋沒有相關行政主體承認的情形下,可依法推定區政府為本案的適格被告。 另外法院還認為,在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崔先生、賀先生已經就該補償決定提起了訴訟,但是訴訟期間,區政府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賀先生、崔先生房屋,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和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崔先生、賀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如果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時,那么則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就迫不急待的強拆了案涉房屋,顯然是不合法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違法強拆時,即使已經訴訟維權了,但為了日后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要及時的報警并對報警電話進行錄音,同時還要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征收決定或是類似拆遷公告、補償決定等之類的文件,因為從這些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誰是強拆主體。在收集了一些有效證據之后,就可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直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