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方常有的拆遷行為你不能不知,2021年拆遷可別被牽著鼻子走时间:2021-01-04 阅读 自今年老舊小區改造展開以來,許多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等項目比起以往有所減少,但這并不代表著棚戶區改造等之類的項目就永遠的停止了。因此,在2021年被征收人仍需要在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過程中提高警惕,且必須要做到未雨綢繆,居安思危。 首先被征收人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的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 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被征收人選擇房產置換的,必須是相同地最低按一平米安置一平米,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 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嚴格來說,征收方必須要遵守法律中規定的補償原則和標準,必須將補償落實到位,但是實踐過程中呢,征收方通常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的規定,在對被征收房屋調查、認定之后斬釘截鐵的認為,合法建筑,可全面補償,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對于合法房屋的補償,按照法律規定的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全面補償,對于未經登記的違法建筑則一刀切的不予補償,或是給予幾百元一平的補償。 那么征收方的這種做法對嗎?很顯然,一刀切的將所有未經登記的房屋都不予補償或是少量補償是很不合理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法院都是如何判這類案子的 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于因歷史原因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行政征收中,應當綜合考量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不宜徑行以其系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補償!2019)最高法行申7904號 北京高院案例:村民住宅、鄉村基礎設施等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但結合本市農村土地使用現狀、歷史遺留及政策原因等情況,對于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建筑不應一概認定為違法建設并責令限期拆除。——(2019)京行終1911號 上述兩個案例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均被法院駁回。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而我國又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村民的房屋中有不少都是世世代代相傳下來,大多數建筑形成于七、八十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這些無證房屋基本都是由于當時法律的不嚴謹、不健全導致而成的。所以說,按照最高法院等地方法院的裁判來看,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未辦理房屋證的房屋,相關部門不僅不能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且還要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補償。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過程中,征收方若將被征收房屋一刀切的認定成違法建筑,且對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不予補償面積認定等行為時,被征收人可以針對這些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