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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時,別人家的分戶確認調查表能看嗎?法院這么說时间:2021-01-04 阅读 村民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公開征地報批前農戶簽字確認的材料,但是相關部門以該信息涉及到他人隱私,且公開會給其他被征地農戶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會影響到其他被征地農民的正常生活,危及社會穩定為由未對村民申請的信息予以公開。村民起訴后,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其的起訴,那么征地報批前農戶簽字確認的材料真的不在公開的范圍內嗎?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再審法院是怎么認為的... 郭先生是某村村民,其的土地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后來,郭先生要求國土局向其公開xx地塊征地報批前的農戶簽字確認材料,但是國土地未答復,后來郭先生提起訴訟后,法院判令國土局依法向郭先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判決生效后,國土局于2015年4月發函至村民委員會,以郭先生申請的信息涉及該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被征地農戶的合法權益為由,就是否同意公開郭先生所申請的材料向該村委員會征求意見。同年,村委會回函至國土局稱,該信息涉及他人隱私、且公開會給其他的村民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會影響到其他被征地農民的正常生活,危及社會穩定,不同意公開郭先生所申請的材料。后郭先生起訴至法院。 但一、二審法院均以郭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其的起訴。 郭先生不服申請再審稱,本案案涉信息為《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和各農戶分戶確認表,再者認定案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而不予公開沒有法律依據,原審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此,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并對本案依法再審。 國土局辯稱,郭先生所申請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并且涉及到農村集體內部穩定,而且其也向村委會征求了意見,但村委會不同意公開,因此請求駁回郭先生的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是國土資源部門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方式。征地調查確認是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核實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內容,并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并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確認。本案中,郭先生就案涉被征收土地報批前農民簽訂確認材料向國土局申請公開,國土局應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再審法院還認為,在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公開,并不單純取決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需要考慮是否確實涉及個人隱私及是否因為公共利益的考慮而使個人隱私權進行必要的讓渡。集體土地征收盡管可能涉及其他戶的個人隱私,但為保障土地征收和后續征地行為依法實施,消除被征收農民疑慮和擔心,國土資源部門對征地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不應該以該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和社會穩定為由,不予提供。 最終再審法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責令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15日內重新對郭先生申請的相關材料作出答復。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應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所以,實踐征收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提供被征收人所申請的材料,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