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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宅基地不在批復的范圍內,市政府與村民簽訂的拆遷協議還是否有效?时间:2021-01-06 阅读 村民與市人民政府簽訂補償協議后,房屋被拆除,且也領取了全部的補償款。此后,村民以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的補償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在征收中存在強迫逼遷等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村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劉先生是某村村民,在該村有一處房屋。因當地某項目需要占地,市人民政府依據省政府xx批號進行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街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與各拆遷戶簽訂了協議書。2016年4月,街辦也與劉先生簽訂了協議書。 之后,劉先生的房屋被拆除,與此同時,劉先生也領取了全部的補償和獎勵費。2017年4月,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劉先生認為,其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的補償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在征收中存在強迫逼遷等行為。因此,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劉先生與市人民政府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是因2號土地審批件對劉先生所在村的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且該土地審批文件所批準征收的土地已全部提供項目建設,該項目已建設完畢投產使用,但劉先生的宅基地并未在土地審批件的28公頃以內,即市人民政府以該土地審批件對劉先生的宅基地實施征收拆遷,并在拆遷過程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劉先生的宅基地并不在該土地征收批復內,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強制性規定。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劉先生與街辦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 市人民政府不服上訴稱,街辦和劉先生在2016年就簽訂了拆遷協議,但是劉先生于2018年才提起訴訟,明顯超過了起訴期限,且劉先生不具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所以應當駁回其的起訴。再者,劉先生的宅基地位于防護距離核心區域范圍內,依照該市相關文件的規定,征收拆遷是否合規定的。而且街辦與劉先生簽訂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且已經完全履行。因此,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起訴期限,劉先生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街辦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不受法定起訴期限的限制。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街辦因集體土地征收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與劉先生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劉先生宅基地并不在土地審批件所批準征收的范圍之內,所以該簽訂協議的行為沒有依據,屬于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所以,依法應當要確認無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拆遷符合相關批復文件中的相關規定的主張,因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環保局作出的批復不能作為集體土地征收的依據,因此市人民政府此項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北景钢,相關部門與劉先生簽訂的補償協議明顯存在重大的違法情形,所以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以脅迫手段,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或是以欺詐行為讓被征收人迫使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被征收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