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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拆遷,補償未談妥,房子被強制拆除 區(qū)政府:誤拆时间:2021-01-12 阅读 商鋪在舊城區(qū)改造的范圍內,但是補償嚴重偏低,所以雙方就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隨后,相關部門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商鋪,起訴后,相關部門辯稱是“誤拆”。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利女士是廣西省人,在當地有一處商鋪,并一直用于經營。后來,因當地舊城區(qū)改造項目,該商鋪被納入到征收的范圍內。但是利女士認為此次拆遷補償嚴重不合理,于是便沒有與相關部門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可相關部門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在未出具合法有效文件的情況下,將利女士的商鋪非法強制拆除,房屋物品和財產均被埋壓。利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利女士認為,征收方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嚴重的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辯稱,案涉房屋征收的主體是住建局,實施單位是區(qū)政府,區(qū)政府依法委托征地拆遷辦公室開展具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并非必然就是房屋的拆除主體,案涉房屋的拆除主體并不是區(qū)政府。區(qū)政府在收到法院送達的相關材料后才知道案涉行為,后經了解,案涉行為發(fā)生在其管轄的xx街道,該街道辦在組織對已簽約的房屋進行拆除過程中誤拆了案涉房屋。街道辦雖然是區(qū)政府的派出機關,但是該街道辦是依法設立的,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作并能獨立承擔責任,區(qū)政府在案涉行為中并未實施過委托或是授權行為,不應對自身未作出也未授權的行政行為負責。 相關部門還認為,案涉行為屬于施工誤拆后為排除重大安全隱患實施的拆除行為,并非項目征收的強制拆遷,應根據“誰行為,誰負責”原則明確適格被告。另外,征拆工作組對已簽約的部分房屋進行降層拆除處理時,因案涉商鋪的樓上二、三層已簽約交房,且該商鋪承租人亦已簽約騰空商鋪。故施工工人誤以為該建筑亦屬于拆除范圍,對其樓上二、三層實施了拆除行為... 法院認為,在強制拆除前,相關部門尚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xié)議,相關部門亦未就該商鋪補償事宜作出補償決定且也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就對案涉商鋪實施了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雖然相關部門主張該拆除行為系街道辦在對已簽約房屋實施降層處理過程中導致案涉商鋪成為危房,為防止公共利益及他人身體損害而作出的解危措施。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權人提出。除此之外,該法律規(guī)定中還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的相應程序。 如屬于緊急、突發(fā)的公共安全事件,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另外,對即將發(fā)生或是已經發(fā)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但是相關部門并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案涉房屋已經向相關權利人提出申請并經鑒定程序鑒定為危險房屋,亦未有證據證明對于其所主張的緊急情況下作出強制拆除案涉商鋪的處置后,已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備案。 因此,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利女士商鋪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先給予補償,后實施搬遷;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征收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訴訟的,且又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補償事宜未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既沒有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是直接將商鋪以誤拆的形式強制拆除,顯然是不合法的。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種理由強制拆除房屋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