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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字訣”已過時,拒簽訂補償協議后,還應怎么做?时间:2021-01-14 阅读 在《憲法》、《物權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均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但是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法、公平的補償。而且在《征補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實踐征收過程中,拆遷補償往往低于該時間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所以,被征收人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且拿到滿意的補償,通常的做法是拒絕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直接做起了“釘子戶”,并想通過這種方式來提高補償。 雖然對于被征收人的這種做法律師可以理解,且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被征收人也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在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后選擇當“釘子戶”而不采取相應措施的做法律師是不提倡的。而且,隨著法治的進入,“釘子戶”再想通過房屋征收來一夜暴富,顯然也已經成為了不可能實現的事。 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征補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覺得拆遷補償低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就會依據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樣一份文件。被征收人如果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但又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天)或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期限為6個月),那么,征收方就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強拆)。 據此,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轉身當起“釘子戶”拿高補償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而且從司法實踐中來看,一般情況下釘子戶既得不到高補償,而且房子也有可能會被司法強拆。 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司法強拆是獲法院支持的,只要是獲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一般情況下強拆行為就是合法的。 當然了,司法強拆要符合兩個件:(1)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被征收人在這兩點中做到了一點,那么司法強拆就不會發生。 所以,對被征收人而言,征收過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須要把握好。在房屋征收正式開始之后,每一項程序都實實在在的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要在征收過程中,征收程序出現問題、違法強拆、拆遷補償不合理(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無保障被拆之后的生活)、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是收到補償決定等文件時,被征收人則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征收方具體的行政行為違法或是依法撤銷相關的文件,避免被司法強拆或是違法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