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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煤礦開采受損,村民一路打到最高院終獲支持时间:2021-01-14 阅读 因某煤礦開采,導致部分村民的房屋開裂受損,地表及地下水出現(xiàn)干涸等地質災害,村民向政府等相關部門反映后,相關部門并未采取實質性的治理措施,隨后,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一、二審法院駁回了村民的訴求。那么,村民的再審申請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嗎?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張先生等人是貴州省人,在當?shù)鼐蟹课荩呛髞硪蚰趁旱V開采,致使房屋不同程度的開裂受損,地表及地下水出現(xiàn)干涸等地質災害,隨后張先生等人紛紛向相關部門和該煤礦反映情況。地質災害發(fā)生后,相關部門雖然對受損房屋進行了調(diào)查、鑒定和丈量估價,并作出了《關于xx地質災害處置方案的通知》,明確了處置原則。 但是,張先生等人認為,相關部門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治理措施。而且,在張先生等人居住的區(qū)域完全符合搬遷避讓的情形,但是相關部門及該煤礦公司一直不履行法定職責。為此,張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不履行因煤礦采煤活動引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判決相關部門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對其采取搬遷避讓措施,判決該煤礦公司及相關部門共同承擔對其采取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責任。 但一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已經(jīng)組織了國土局等部門對發(fā)生的地質災害采取了或正在采取工程治理和搬遷避讓措施。因此,張先生等人在相關部門采取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中,認為賠償標準過低,要求全部搬遷,請求判決相關部門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判決相關部門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先生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張先生等人主張相關部門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對其一審所提第一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相關部門具體如何履行地質災害防治職責,如何組織防治,是否確定搬遷避讓及如何組織搬遷避讓,相關部門是否合理適當,則屬于履行地質災害防治職責中的行政自主決策權范圍,相關部門依法有權自主決定。因此,張先生等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相關部門采取搬遷避讓措施,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等人的上訴。 張先生等人申請再審稱,開采活動導致出現(xiàn)地下采空,屬于整體性的地質災害,村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正在受到嚴重的威脅,相關部門應當履行整體搬遷避讓的法定職責。相關部門提交的系列報告中,已經(jīng)載明了搬遷避讓的條件,村民已符合搬遷安置的條件,但是相關部門沒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村民開展搬遷避讓的法定職責。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相關部門已經(jīng)履行了相關的職責,主要證據(jù)不足,因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求。 相關部門辯稱,其在地質災害防治中具有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監(jiān)督的法定職責,相關部門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已經(jīng)積極的履行了相關的職責。張先生等人主張的搬遷避讓屬于災后治理措施之一,并非唯一措施。另外,張先生等人不認可成因分析論證報告,但又引用成因分析論證報告的內(nèi)容支持其主張,自相矛盾。張先生等人的受災程度不一,采取整體搬遷避讓措施有違公正。 再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所采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不足以有效保護受災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屬于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不全面、不充分、不到位。相關部門應當在有利于生產(chǎn)、生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選址安置、搬遷避讓等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盡快實現(xiàn)安居樂業(yè)...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其中,安居樂業(yè)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內(nèi)容。當人民群眾的居住環(huán)境發(fā)生地質災害,居住安全受到威脅,存在道路交通及生活用水等困難時,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并及時解決人民群眾的生產(chǎn)、生活困難。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地質災害發(fā)生后,雖然進行了調(diào)查、走訪、委托第三方進行了評估鑒定,并制定了地災處置方案,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是對不再適合繼續(xù)在原址居住的村民,未組織搬遷避讓。因此,再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采取搬遷避讓措施并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