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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因歷史遺留問題的無證房屋,能否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呢?时间:2021-01-15 阅读 當事人潘先生家的房屋被納入征收拆遷范圍內,由于該房屋建于七十年代,所以沒有房產證,征收方告知潘先生房屋因手續不齊全,屬于違法建筑,限3天內自行拆除,否則將強制執行。潘先生不服,于是找到律師幫助維權。 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經調查認為潘先生的房屋建成于1976年,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是因歷史原因。由于征收方沒有提交充分證據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因此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并通過土地價值、房屋結構及周邊房地產平均成交價格等因素的綜合考量后,對潘先生進行了補償。 因為歷史遺留問題、地方政策以及傳統風俗習慣等多種原因,有很多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在遇到征地拆遷時,征收方基本都會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筑,要求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或是只給予很低的補償。 那么因歷史遺留的無證房拆遷時,要怎么進行補償呢? 歷史遺留的房屋,是在法律和登記制度并沒有完善時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這期間有房屋補貼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被征收人如果是沒房產證的合法建筑,但對補償不滿意的,可以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補償一般包括兩類: 1、拆遷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定,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臨時周轉補償費,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所以無證房屋不一定等于違章建筑,要考慮房屋建造的年代、建造時的相關規定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當相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要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在催告之后,如果當事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拆除,否則就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