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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但法院是這么認為的时间:2021-01-18 阅读 基于對相關部門的信賴,興建了養殖場,但被人投訴養殖場非法占用農田,并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后城管局、相關部門依次向養殖場下達了案件初查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催告書等,責令養殖場接受調查,并自行拆除恢復原狀。2018年11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養殖場進進行了強制拆除。起訴后,法院判令,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今天,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2018年,相關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部和市政府的要求,查處并整改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同年2月,城管局向養殖場下達了《案件初查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養殖場攜帶土地權屬證、規劃許可證到城管支隊接受調查,并自行拆除養殖場恢復原狀。同年10月,相關部門多次在日報上刊登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責令養殖場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過期不拆除的,將依法組織強拆。同年11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將養殖場內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了強制拆除。 被拆除后,養殖場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在審理后,判決確認了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是卻保留效力。判決后,養殖場、相關部門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養殖場上訴稱,一審判決錯誤將從事設施農業建設與非農建設等同視之。xx函及《備案手續函》要求養殖場向鎮政府提出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并未以未辦理規劃報建手續認定為違法建筑。另外,相關部門存在超面積拆除合法建筑及附屬物的情形。再者,一審法院未審查涉案行政強制行為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違背了中央嚴禁“一刀切”簡單粗暴執法的規定。再者,養殖場根據環保要求,依法從事設施農業建設并取得物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確認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 相關部門上訴稱,養殖場雖然取得了《備案通知書》,但是已經超過了2年的備案有效期間,而且養殖場并未提交備案通知書所要求的相關手續,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中的有關規定...。另外,相關部門是依照法定程序立案登記、現場勘驗后,對養殖場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因養殖場未自行改正,相關部門便在日報上刊登了拆除通告以及發布了催告書等,因養殖場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自行拆除,所以相關部門才依據當地發布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除了該養殖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養殖場所使用的土地為村集體所有的荒地,土地用途為設施農用地,其中直接用于規劃化養殖中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等屬于生產設施用地。其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設施農用地,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該養殖場并未改變涉案土地的土地性質。另外,該養殖場擴建的地塊符合相關文件的要求,且所涉及地塊僅在某公司出讓的土地范圍內,反映該養殖場非法流轉土地情況不屬實。因此,催告中認為養殖場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與事實不符。 二審法院還認為,相關部門在拆除前未告知養殖場有申訴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也未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等行政行為,在作出催告書時,既未依據催告書中要求的自行拆除的規定,也未等待當事人復議或訴訟期限,亦未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在送達當天便強制拆除了養殖場,其程序違法.... 最終,二審法院將一審法院判決變更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涉案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相關權利,未依據催告書中規定的情況下,便組織人員將養殖場拆除,明顯是違反了法定程序。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遇到本案類似的情況,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