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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違法建筑豈能口頭認定、動手就拆?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違法时间:2021-01-20 【原创】 阅读 在實踐過程中,常常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就是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在與被征收人補償談不攏,不依法依規,遵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常以被征收人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沒有房產證為由,將被征收房屋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對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然后僅憑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就徑行強制拆除房屋,達到最終的目的。 那么,這種只口頭認定違法建筑,動手就拆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劉先生是河南省人,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后來該房屋因當地規劃被納入到了拆遷的范圍內。但是因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又不透明,所以,劉先生便未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但是,讓劉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因劉先生未簽訂補償協議,相關部門便對其進行逼遷,而且還聲稱如果劉先生再不簽訂補償協議,就將劉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不予任何的補償。 果不其然,劉先生在不久后就收到了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認定劉先生的房屋系違法建筑,要求劉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然而,在劉先生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內,城管局便聯合多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劉先生慕名找到了凱諾律所的拆遷律師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介入到案件后,針對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實施的強拆行為分別啟動了行政訴訟程序。 在庭審中,凱諾律師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劉先生不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才可以依法拆除。而且,并非是任何人、任何單位都能拆除的,對于不具備強拆權利的單位,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可以依法拆除,而非徑行拆除。 本案中,劉先生房屋被拆除時,其救濟期限還未到,且城管局也并不具備強制拆除的權利,其拆除行為明顯違法。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城管局強制拆除劉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同時劉先生起訴撤銷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也獲得了勝訴,法院依法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征補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并非是征收方口頭就能認定的,必須要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入戶調查、認定,之后才能依法作出相關的處罰決定書。另外,即使被征收房屋在調查之后,確是違法建筑,且也不能徑行就給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在收到強制執行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強制拆除的程序,無論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必須都要依法進行,否則行政行為就會被確認為違法。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雖然較為的復雜,但是涉及到廣大被征收人的權益,不能因自身處在弱勢的地位,就放棄自己僅有的一點權利,反而是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委托專業律師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補償。 |